福建的陳先生購車后不久就為自己的豐田車買了1份保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玻璃險、盜搶險等等。今年5月份他遭遇了一次車輛事故,當向太平洋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太保公司)申請索賠時,卻遭遇了全保難獲全賠的尷尬。
一家公司兩種定損金
今年5月15日陳先生的豐田轎車撞到路邊護欄,車損人傷。17日,陳先生向福建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報案車輛出險,該公司直到19日下午才委托無錫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到停車場勘查。
5月21日,無錫太保公司報損9萬多元。5月25日福建太保公司在沒有派遣定損人員到現場情況下,核損賠償金額為51800元,并堅持以此定損。當陳先生質疑:為何同一家保險公司定損金額卻相差如此之大時,無錫太保公司推脫說,具體要以福建太保公司為準。
因為車險中包括第三者責任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8條規定,陳先生要求福建太平洋保險公司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卻遭到太保公司拒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義務。但據記者了解,從出險的5月15日到7月6日,陳先生不僅還沒拿到太保公司定損的51800元賠款,連受損的車輛也因太保公司不愿賠償1個6000多元的部件而滯留在修理廠中。
直到7月底,陳先生被滯留修理廠的車才得以更換受損件。
理賠員自曝黑幕
一保險公司的理賠員張某向記者透露,保險公司在給事故車定損過程中,人為的因素很多,隨意性很大。“對不同的理賠消費者,定損不會一碗水端平。一般來說,車損達到70%以上的,就可以定全損。如果是熟人或托關系來找定損員的,就可以定高一點。本來應該定800元的,給定1200元;該定1500元的,給你2300元。”張某如此說道,“例如,車門上被刮了一個10厘米長的口子,修車門也行,換車門也可以,工料費的上下幅度從300元至2300元不等。如果是熟人,就讓少花錢換新的,800元錢解決問題。”
“保險公司沒有定損事故的法律資格”
針對太平洋財險該理賠事件,記者采訪了福建省某律師事務所魏律師,魏律師表示,保險行業競爭激烈,目前個別保險公司的賠付水平如此之低,實在讓保險消費者大跌眼鏡。
對于一保險公司兩種定損價格問題,魏律師則認為,消費者在車輛損害賠償問題上普遍存在認識誤區,認為保險公司定出來的損失價格就是賠損依據。實際上,保險公司沒有定損事故的法律資格。保險公司的“定損”,僅僅只能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確定理賠數額提出的一個參考依據。而這個參考依據只有在投保人認可的前提下,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魏律師進一步分析,保險公司作為事故受損車輛的理賠單位,不能既評估車輛損失,又進行賠償。如果他們將定損和賠償二者兼顧,那就等于保險公司一家說了算,從法律上失去了與投保人的平等關系。除了事主認可保險公司定損的情況以外,應該以具有評估資質認定的專業單位確定的實際損失價格和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損失價格為準。
對于太保公司未賠償部分,魏律師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陳先生的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都在太保公司的理賠范圍。
作者:陳和玉 陳雪梅 江 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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