頗受業界和媒體關注的“紅河商標案”,近日有了結果。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被告云南紅河光明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紅河”)敗訴,停止使用“紅河紅”啤酒商標,并賠償原告1000萬元。這是3年內云南紅河輸掉的第二場“商標侵權”官司,而1000萬元的賠償額被業界稱為“創造了中國商標侵權賠償的最高紀錄”。
引人關注的,并不在于“創紀錄”的賠償額之高,而在于原被告之間“實力”差距之
大(原告方主訴人林輝是一個自稱“只有高中文化”的小業主;而被告云南紅河則是“全國輕工500強”之一的知名上市企業),以及云南紅河的一輸再輸(以同一個理由輸給了同一個對手)。
韓愈有詩云:蚍蜉撼大樹,可笑不自量。然而本案卻真真切切地讓人們看到了一棵“大樹”被一只“蚍蜉”結結實實“撼”倒在地的場景!面對這“場景”,我們并不覺得那只“蚍蜉”有什么“可笑”,相反,云南紅河這棵龐然“大樹”一次又一次被“撼”倒的事實卻讓人們不得不懷疑其自身可能存在著嚴重的問題,如果這也算是一種“不自量”,那就不僅可悲,甚至也有一點兒可恨兼可笑了。
雖然云南紅河早在1994年,就曾向當地工商局提出過注冊“紅河”(啤酒、飲料類)商標申請,但遭到拒絕。理由是1993年修改后的《商標法》第8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申請失敗后,云南紅河轉而注冊為“滇泉”。但它在“滇泉”牌啤酒的商標中還是冠上了“紅河”二字。正是這一明顯帶有僥幸心理的“不自量”之舉,埋下了日后的禍根。
頗為蹊蹺的是,1997年,遠在黑龍江的一家保健品公司卻成功注冊了“紅河”商標。2000年,該公司將“紅河”商標轉讓給了山東省濟南紅河飲料制劑經部老板林輝。2001年10月,林輝第一次起訴云南紅河,起訴地點為“侵權行為發生地”濟南。濟南市中院認定云南紅河侵權事實成立,判令其賠償林輝50萬元。同一個商標,在不同地方注冊時竟出現了不同的結果,而且沒能搶先注冊,還要被訴侵權,云南紅河覺得很冤,認為自己受到國家商標審核部門的不公平待遇,拒絕履行判決。
盡管無奈中的云南紅河決定轉而申請注冊“紅河紅”商標,而商標局對“紅河紅”進行了初步評審,并于2002年8月28日進行了公告,但在公告期間,林輝認為“紅河紅”與“紅河”相似,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然而事情拖了兩年多,商標局對“紅河紅”侵權異議的最終裁定一直沒有下來,林輝正是在這個節骨眼上,于2004年3月19日,再次把云南紅河推上了被告席。這一次,他把起訴地選在在他看來“知識產權維護意識好”的廣東佛山,而索賠額驟升至1000萬元。
很顯然,林輝每次起訴云南紅河都做了極為充分的準備,盡管他所做的一切無非就是為了給云南紅河下套子,挖陷阱,但他的行為順理成章,合理合法。他勝訴后說的一句話頗耐反思:“我只有高中文化,但為什么兩次官司都打贏了?很簡單,我是在合理運用法律維護合法權益!云南人為什么不從自身尋找原因?”
云南紅河的敗訴令業界一片唏噓:一家著名上市公司怎么就被一個小企業一步步逼入了死角呢?有專家認為,云南紅河之敗是一個必然。一個企業如果抱著僥幸心態忽視知識產權難免遭到懲罰;現在中國企業普遍存在重有形資產、輕無形資產的弊端,更存在先生產經營再注冊商標的不規范運作———云南紅河的遭遇足以令業界警醒。
商標必須申請,申請獲得批準之后才有使用的權利,這是毋庸置疑的極為硬性的先決條件。而一旦獲得了這個權利,也要及時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在這一點上,林輝與云南紅河的態度恰恰形成鮮明對比,因此可以成為兩個極具現實意義和典型意義的維權版本。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事實是,我國個別地方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商標法》的理解不同,使得執行起來有很大差別。但這似乎不能成為一個商標兩個注冊結果的理由。在此意義上,如果依然把林輝比喻為“蚍蜉”,那么尤為值得警醒的是,他在兩次“撼”倒云南紅河這棵大樹時,是否也在客觀上給我們并不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執法環境這棵更大的樹,制造了一些“撼動”效果呢?!
作者:胡立彪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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