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糾紛問題是中國實行住房商品化改革以來的一個結癥。10月30日北京朝陽法院對部分欠交物業費業主的強制執行,掀起了討論物業糾紛的熱潮。討論這場糾紛中的責任方已沒有意義。賴賬成為“業主維權”的主要形式,物業公司成為過街老鼠,矛盾激化到如此程度,就需要反思物業管理的制度基礎。
沒有大大小小的官司,就沒有物業管理制度的進步。美國人喜歡打官司舉世聞名,但
是美國的服務質量之高也是地球人都知道。事實上,美國的服務之好,并不是美國人比其他國家公民更友善,而是賠怕了。美國的法律制定之初也不見得比其他國家的法律合情合理,但官司打多了,制度就完善了。中國的《物業管理條例》及各地的細則,只是綱領性的法規,并沒有設計具體問題的辦法。只是規定應該怎么樣,而沒有規定不這樣如何處理。事實上,問題發生之前,也不可能先知先覺地設計出解決辦法。
《物業管理條例》及細則只有在不斷官司中修改。中國人講究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不到萬不得已還是私了。此次強制執行意義并不只是事情本身,如果能給物業管理制度帶來一次觸動,意義將是深遠的。
物業管理的相關法規只有原則性的條款,已經不能適應物業服務的特殊性。
把物業管理糾紛問題交給《民法》、《合同法》來解決,勉為其難。“市場化、社會化”是物業管理的重要原則。但是供求雙方并不是普通市場經濟意義上的關系。
自由市場中供求雙方的選擇余地是充分的,價格是可以自由確定的,但是,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相互選擇的成本相當大,物業管理的價格也沒有大的波動,并且物業公司的服務對象是一個集體。
在非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下,政府的規制必不可少。
對物業管理這樣一個高度專業化的行業,詳盡的法規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除了政府制定合理的法規與制度,還有一個重要的角色沒有出現,對專業化問題的裁決,需要有專門的裁判,才能保證雙方的利益。比如房屋質量問題,曾經困擾房地產業多年,但如果有專業化的權威檢測機構,可能就可迎刃而解。普通商品還有消費者協會來管,但在此次強制執行中,我們卻沒有見到物業管理協會等機構的身影。沒專門機構對管理與服務內容的標準化、規范化負責,就不可能消除物業管理的矛盾。
在物業管理中,某些部門和一些社會機構往往只從行業管理的角度出發,充當了物業公司的打手。物業管理公司的前期管理沒有居民參與,前期介入的物業管理公司許多都與房地產開發商有裙帶關系,“誰開發、誰管理”的格局還沒有根本打破,業主和物業公司還難以實現雙向選擇,居民購房時,交鑰匙的不是房地產開發公司,而是物業公司。這是物業管理不健全,引發矛盾的一個主要原因,但相關部門和一些社會機構并沒有在居民缺位時,擔負起居民的代言人。
在物業公司退出機制中,相關部門和社會機構也躲在后臺,而在這兩個決定物業公司與居民“身世”的關鍵時刻,最需要相關部門的介入。
解決這個物業矛盾必須合法。但通過眾多事例,不斷完善法規和管理辦法,規范物業管理的市場競爭,才能最終解決物業管理的糾紛問題,實現雙贏。
陳則明 上海社科院房地產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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