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銀川7月23日電()“承租人沒有生活來源,不支付房租,房屋所有人要求法院解除雙方租賃關系,法院卻沒這么做,因為金某及其家人的居住保障權和生存權不容侵犯。”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維持了銀川市興慶區法院對該案的判決。這是寧夏法院首次將“生存權”寫進判決書。
今年3月,銀川市興慶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銀川市房產管理局西城房管所訴金某拖欠房屋
租賃費一案。庭審中,原告訴稱,金某承租其單位一套30多平方米的直管公房,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的房租一直未交,請求法院判令金某支付拖欠的房租及滯納金共1000多元,并解除房屋租賃關系。
被告則稱,自己欠原告房租屬實,但自己原先的私房被拆后住進了房管局直管公房,自己和妻子都下崗了,家庭生活困難,無錢支付。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金某拖欠房屋租金未及時清償,應承擔民事清償責任。但該房屋是金某及其家人生活所必需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質的廉租房,收取租金并不是雙方租賃合同的唯一目的,因此為了保護金某及其家人的居住保障權和生存權,在金某沒有其他住房的情況下,即使金某在履行合同中存在違約行為,雙方的租賃關系也不宜解除。故法院判決金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及部分違約金共700多元;駁回西城房管所要求解除與金某的房屋租賃關系的請求。
宣判后,銀川市房產管理局西城房管所不服,遂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兩審法院作出判決后,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公房租約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法院這樣判決,不僅為債務人保留了維持其基本生活的財產,也充分體現了法律對債務人基本人權的尊重和保護。(編輯:李旭波)
作者:新華每日電訊賈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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