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費者王某永遠不會忘記那次開啤酒瓶的一瞬間,他的右手因啤酒瓶爆炸留下了殘疾。7月21日,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湯河口法庭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后,一審判決被告啤酒生產廠家——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某傷殘補助金1.4344萬元。訴訟前,被告曾與王某達成協議,一次性支付了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1.3萬元。
2004年5月25日,王某在懷柔區喇叭溝門鄉一田園度假村中就餐,當開啟啤酒時,酒瓶
突然發生爆炸,王某右手被炸傷。2004年9月,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與王某達成協議,向王某給付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繼續治療費共計1.3萬元。今年3月25日,王某的傷情經過鑒定構成10級傷殘,在與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傷殘賠償金一事時,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王某將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懷柔區人民法院。
法院一審認為,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權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原告在使用被告生產的燕京啤酒的過程中,因啤酒瓶爆炸造成原告傷殘。對此,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其殘疾補償金計1.4344萬元,被告應當予以賠償。法院還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傷殘鑒定費400元,鑒定醫療費157.9元。對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撫恤金,法院認為因未造成嚴重后果未予支持。(編輯:李旭波)
作者:中國消費者報何永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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