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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萬封信件當廢品賣掉 郵局只退郵資費兩千多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1日 08:53 中國消費網

  轟動全國的綿陽郵政商業信函被盜賣一案塵埃落定,私拆、損毀、盜賣信函的5人分別受到了相應的刑事處罰,而6萬封商業信函被盜賣引發的3000萬巨額賠償案昨(20)日也有了結果,由于綿陽市郵政局未實施9533封信函的投遞行為,四川省郵政局、綿陽市郵政局退還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郵資費2478.58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郵寄信函被盜賣

  2002年3月,綿陽市郵政局商函公司找到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簡稱星河公司),提出以每封0.26元(國家規定每封0.6元)的價格承攬其業務。雙方很快達成協議:由綿陽市郵政局商函公司為其一年發200多萬封商函。

  自2002年4月起至2002年9月,星河公司向綿陽市郵政局送去商業信函249萬余封。然而異常冷清的局面卻使公司人員感到奇怪:“以往只要商函發出,反饋電話就響個不停,如今這么多的郵件發出去,幾乎一天也接不到一個電話……”公司對這種反常的現象很是詫異。

  2002年國慶前夕,星河公司發現公司交寄的商業信函被賣到了綿陽國富廢品收購門市部,隨即報案。10月10日,綿陽警方抓獲涉案的鐘明輝、李長春、鐘敏、馮云波、張道榮等人,在廢舊收購店等處追繳星河建材有限公司的報紙35350份,已拆開的信封57500封,未拆開的信件5470封。

  懲處

  5人被判刑

  去年2月,綿陽市郵政局郵政處理中心信函分解組組長馮云波先后3次將全國各地退回星河公司的1000余斤商函以每斤0.2元賣給中心一臨時工,臨時工又賣給了廢品門市部。法院以毀棄郵件罪判處馮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

  綿陽郵政局下屬的商函公司經理張道榮私自將信函郵件確定為0.26元每封(國家規定每封0.6元)。張道榮的行為導致郵政局郵資費損失,由于商函公司管理不力,致使星河公司6萬余封郵件被盜賣。張道榮因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李長春、鐘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將涉案商函拆解后運出郵政局,私自變賣占為己有,以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和6個月,各緩刑1年;商函公司管理員鐘明輝在案發后,指使李長春、鐘敏稱其盜賣行為系張道榮指使,構成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起訴

  索賠3000萬

  盡管多名涉案人員相繼受到法律懲處,星河公司還是將商函公司的上級部門綿陽市郵政局,以及法人—————四川省郵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因商函公司違反合同致使原告200多萬商函未寄出所受的各項經濟損失3000萬元。這筆數額是星河公司根據商函成本以及未及時寄出商函所造成的公司業務損失計算的。

  按協議,截至2002年9月6日,星河公司已交給了商函公司200多萬封商業信函和郵資59萬多元。根據案發現場的信函數量、拿到手的退函,以及據被告催要郵資復函計算出來的商函退信率,都表明公司交寄的240多萬商函中有200多萬封都未按約寄出,因此被告應對其違約行為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綿陽市郵政局指出,案發后,對能恢復原狀的5萬多封信函,商函公司已經寄出,沒有寄出的,只是已被涉案人拆毀的幾千封。四川省郵政局認為,雖然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但本案的郵政合同糾紛有其特殊性,其原告所交寄的商函系平常郵件,因此在法律適用上應依照《郵政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第41條第3款規定,“平常郵件,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需要收件人簽收的郵件”。而《國內郵件處理規則》也規定“平常郵件收寄時不出具收據,處理時不登記,投遞時不需收件人簽收,不接受查詢,也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被告不必承擔舉證責任。

  判決

  退賠郵寄費

  省高院認為,本案屬于郵政合同糾紛,首先應適用《郵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法院審理查明,星河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向綿陽市郵政局交寄了110萬封資料信函,亦不能充分證明有230萬封信函未投遞并故意拆、毀損。由于星河公司的信函系平常郵件,依據《郵政法》的規定,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且因案涉郵件系非法印刷制品,星河公司亦不能據此享有合法權益。由于馮云波毀棄退信致使星河公司9533封信函未實施投遞行為,與其相對應的郵資費2478.58元應退予星河公司。

  觀點碰撞

  法官觀點:根據本案證據和相關刑事判決的認定,星河公司交寄的商函被私拆賣出和退信被毀損,屬自然人犯罪所致,并非郵政局的單位行為,但本案反映出綿陽市郵政局在管理上確有疏漏,理當健全、落實制度,加強改進管理,避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切實為郵政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

  律師觀點:(宋成均)《郵政法》中規定郵政部門對平常郵件不接受查詢,損失也不承擔賠償責任有失公平原則。作為普通郵件,遇到天災人禍,以及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信件即便丟失,寄信人仍是可以理解的。但“不查詢、不賠償”的責任界定,無形中給某些不法分子造成了鉆空子牟利的機會。(編輯:李旭波)

  作者:四川在線黃旭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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