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賀先生從評估公司拿回了辦理購房貸款時被強制收取的1055元。保險公司也同意退還賀先生被強制收取的保險費。但作為資深律師的賀先生表示,索賠款項并不是他打官司的目的,他最終目的是要求銀行廢除不合理的“霸王條款”。
貸款買房先交7項費
向銀行辦理個人購房抵押貸款的市民也許有過這樣的經歷:簽合同前必須先交納一筆律師費、評估費、保險費等費用,而這些相關的公司都是銀行指定的,借款人為了能順利貸款別無選擇。
賀先生在2003年辦理購房貸款時,也遇到了這種情況。但他認為銀行此舉屬于違規搭車收費,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將銀行和相關評估公司、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3年,賀先生因購房與某銀行廣東營業部簽訂《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貸款總額為14.7萬元。合同生效前,銀行向賀先生出具一份必須立即交納的費用清單,其中包括律師費、他項權利登記費、查案費、公證費、物業評估費、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費、評估費等7項費用,共計5159元。對這筆費用的合法性,賀先生當即提出質疑,要求銀行出具收費的法律、法規依據,但卻遭到拒絕,并被告知,如果不及時、足額交納以上費用,就別想貸款。
保險業務等均由銀行代辦
萬般無奈之下,賀先生于2003年4月4日支付了以上費用,但身為律師的他多了一個心眼,把所有的合同、單據都復印留存。同年5月7日,銀行發放貸款,并將各種收據交給賀先生。這些收費單據分別由廣州市德賽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廣州市匯智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海珠支公司開具。但自始至終賀先生都沒有同這三家公司有過任何接觸,全部是銀行一手辦理。
2003年8月6日,賀先生向東山區法院起訴該銀行廣東營業部,要求返還非法收取的費用5159元。東山區法院以銀行未在收據上蓋章,不能證明其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為由,裁定不予受理。賀先生不服,上訴至廣州市中級法院。2004年3月25日廣州市中院作出維持原裁定的判決。賀先生遂將開具收費單據的其他三家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該案于前日在東山區法院開庭審理。
銀行是否構成強制消費?
庭后,評估公司、保險公司和賀先生達成和解,均同意退還收取的費用。昨日下午,評估公司已將款項返還給賀先生。保險公司表示,賀先生拿出保險合同正本即可退款;但正本由銀行保存,銀行又不愿提供,此事尚在進一步協商中。
對此,銀行方面認為,所有款項都只是代辦代收,單據上都是各公司自己蓋章,因此銀行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賀先生認為,表面上看是他與其他三家公司簽訂了合同,但實際上他只同銀行打了交道,是銀行的強制中介行為才導致這些費用的發生,因此銀行應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有關法學專家認為,消費者相對于銀行處于弱勢地位。若銀行利用行業優勢,指定律師、公證等中介,強行要求消費者支付,則構成強制消費行為。(編輯:齊彥洵)
作者:南方日報趙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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