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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于管理小區內丟車 物業被判賠償4.4萬元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9日 10:51 中國消費網

  記者汽車停在小區指定車位被盜,業主方先生認為物業公司未盡保管義務,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記者昨天獲悉,北京二中院終審改判,認定物業公司停車管理有疏漏,判決北京北辰信城物業公司賠償方先生4.4萬余元。

  2004年8月2日晚上11時45分,家住朝陽某小區的方先生停在小區指定車位上的本田雅閣車被盜。同年10月,保險公司賠付給方先生19.5萬余元。方先生認為,自己向小區的物業
公司北京北辰信誠物業公司交納了物業、停車車位、保安等費用,物業公司應該設專人24小時看管停車場或采用電子監控監視。車輛在指定停車位丟失,物業公司沒有有效地履行職責,甚至沒有提供任何有關破案線索,物業公司應該承擔責任。2004年10月,方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自己未獲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購車款及車輛購置稅等共9.8萬余元。

  物業公司稱,小區只有一個進出大門,門衛24小時值守,且有電子監控。小區為業主的車輛發放了車輛進出憑證,出入查驗。當晚,方先生的車輛開出時,保安看到車上有證就放行了。公司盡到了保管責任和應盡的管理義務,公司沒有責任。一審法院以“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未盡看管義務”為由駁回了方先生的起訴。

  審理后認定,物業公司收取了方先生2004年車位費并為方先生指定了停車位,雙方形成了停車管理服務關系。物業公司作為停車管理單位,對方先生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應當有謹慎的注意義務。物業公司發放車輛的憑證查驗出入車輛,顯然難以達到安全防范目的。物業公司為方先生指定的停車位既不在24小時值守保安的視線范圍,也不在電子監控范圍。二中院終審認定,物業公司在停車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應對方先生車輛丟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編輯:盛秀華)

  作者:京華時報鄒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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