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高速發展的現代,銀行和人們的生活關系已是密不可分。但目前,銀行服務還有許多弊端,不斷引發消費者的投訴,擇其二三,請浦東新區消保委給予點評。看來,服務市民,簡單的微笑是不夠的。
弊端一:儲蓄介紹含糊 儲戶容易誤解
楊先生有筆錢款想存入某銀行支行,正巧銀行在宣傳“七天通知存款”的儲種,看到銀行的介紹,“5萬元起存,取款要提前七天通知,年息為1.62%”。楊先生簡單計算了一下,覺得比較劃算,也非常靈活,就采用了這種方式。第一次按規定提前七天通知銀行取款,在第七天取款時得到的利息為1.62%。可第二次通知取款,楊先生是在第八天前去取款,得到的利息卻是以0.72%計算。楊先生與銀行交涉要求補息,卻被告知通知期已經超過七天所以按照活期利率計算利息。他氣憤地說,銀行在他存款時并沒有強調必須在第七天取款,而且在回復他咨詢時只簡單地說不提前七天通知以活期利率計息,按照通常理解,他只知道在七天內取款利息將打折扣,卻沒有想到推遲了一天利息也要折扣。
在收到楊先生的投訴后,浦東新區消保委立即與銀行取得聯系。而銀行則表示,這種儲蓄方式并不是銀行自己推出的服務,而是各大銀行都有的一種儲蓄方式。七天通知存款就是這樣規定的,只有在通知后的第七天取款才能享受1.62%的利息,這不是銀行單方面約定的,而是經過央行批準的,因此銀行絕對沒有過失。
點評: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對于一些爭議條款的理解也是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的。從銀行對七天通知存款的介紹上來看相信大部分人都會作出和楊先生同樣的理解。
弊端二:合同簽訂還欠公平 消費者反對無余地
消費者于小姐近日經濟寬裕,尋思著將房屋貸款提前還清。于是向當時貸款的兩家銀行——A銀行和B銀行咨詢提前還貸的手續問題。誰料兩家銀行卻給出了兩種完全相反的答復,使她陷入了煩惱。
A銀行的答復是:可以隨時還貸,也不需要繳納任何違約金,利息以當期利息為標準計算。而B銀行的答復卻是:提前還貸必須得到銀行的同意,而且要加收一個月的利息作為違約金。同樣是銀行,貸款數量也差不多,為什么得到的答復卻是南轅北轍。這兩種不同的答復使于小姐產生了疑惑。
區消保委在與B銀行的交涉中,銀行拿出了當時簽訂的貸款協議,其中有一條款的大意如下:如果提前還貸必須要銀行批準,還貸時間由銀行決定,并且收取一個月的利息作為違約金。從這個條款上看,是否可以提前還貸消費者完全沒有自主權。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顯然,B銀行的這個條款,排除了于小姐提前歸還貸款的自由,免除了銀行因消費者提前還貸可能帶來的風險,可以說是較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條款。
弊端三:換卡收費不合理 消費者投訴無門
消費者胡小姐在某銀行辦理開通網上銀行服務的手續時,被告知由于銀行系統升級,原來的銀行卡將不能繼續使用,必須更換成新的銀行卡,且要收取5元的手續費。胡小姐對費用問題提出了異議,但銀行負責人卻表示這是總行的統一規定,是磁卡的工本費用,如不愿意支付,消費者可以退卡。
無奈,胡小姐只得付錢換新卡。隨后,胡小姐要求取回舊卡,卻再一次遭到拒絕,理由是舊卡將統一被銷毀,且卡上也明確寫明該卡的所有權歸銀行所有,消費者無權取回。
點評:既然卡的所有權歸銀行,那么消費者在辦卡時支付的就不應該是“工本費”,而只是一種“租借費”。
既然是租借,根據物權原理,物品的維修更新應該由所有人負責。而如今,由于銀行自身系統的升級,又要求消費者為自己不享有所有權的東西買單,這豈不是自相矛盾?(編輯:盛秀華)
作者:新聞晚報沙情奕 胡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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