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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遙之女狀告母親一審敗訴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8日 09:08 中國消費網

  新華社北京7月14日電著名作家路遙之女路茗茗以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將廣州出版社、太白文藝出版社和其母親林達告上法庭。北京市一中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路茗茗的訴訟請求。

  路茗茗:母親不代表我的意愿

  2004年8月,路茗茗在北京看到廣州出版社出版的路遙所著《平凡的世界》一書。路茗茗認為,出版方未經她許可擅自出版該書,構成了對她著作權的侵犯,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定林達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的《路遙全集》圖書出版合同及補充合同、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簽訂的關于聯合出版《路遙全集》的協議無效。

  路茗茗認為,路遙生前作品的著作權由其本人及其母親林達依法繼承,林達在其未成年時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路遙全集》圖書出版合同,屬林達個人意思表示,并不代表路茗茗本人的意愿。

  法院:出版合同有效

  兩家出版社則認為,太白文藝出版社與林達簽訂合同時,路茗茗尚未成年,其權利由母親林達行使法定代理權,路茗茗對此完全知曉。廣州出版社及太白文藝出版社經著作權人授權并依法簽訂相關合同,取得《路遙全集》的使用權,其出版行為不侵犯路茗茗使用權及獲酬權。

  路茗茗之母林達表示,其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合同,僅將自己擁有的權利授予對方,并未征得原告路茗茗的同意。太白文藝出版社未征得路茗茗的同意,擅自與廣州出版社聯合出版《路遙全集》,后果應由太白文藝出版社和廣州出版社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林達及路茗茗作為路遙的妻子和女兒,共同享有路遙作品的著作權及其財產權利。在路茗茗未滿18歲的情況下,林達作為法定監護人,在不損害路茗茗利益的前提下,有權處理路茗茗享有的路遙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

  林達出于對共有財產權益增值的主觀目的,與太白文藝出版社于1997年6月簽訂的圖書出版合同,內容未侵犯路茗茗所享有的路遙作品著作權中的共有財產權利,且該合同的履行在客觀結果上對路茗茗是有利的。因此,法院確認合同有效。路茗茗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編輯:石淼)

  作者: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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