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消費市場 > 正文
 

小說影射真人 浙江首例網絡小說侵權案判決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3日 10:19 中國消費網

  7月12日,浙江省首例網絡小說侵害名譽權案在該省安吉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責令教師劉永亮在《紅袖添香》網站、浙江《湖州晚報》等媒體上公開向校長呂伯海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校長呂伯海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據法院介紹,原告呂伯海與被告劉永亮在浙北山區安吉縣杭垓中學同事期間,原告擔任校長,被告教語文,雙方曾有矛盾。2004年年底,被告以筆名“蓑笠翁”開始在《紅袖添
香》網站上發表中篇小說《調動》,該小說以主人公“安吉”老師工作調動為線索,構筑故事情節,展開人物矛盾,塑造了中學校長“李海伯”在本校老師的工作調動過程中,利用職權吃、拿、卡、要、嫖的反面形象。小說中的副校長“涂八擔”、教導主任“馬匹勤”則直接引用了原告同事的綽號。小說發表后在一定社會范圍內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原告證人也認為小說中的校長就是影射實際生活中的原告。

  被告提出,小說《調動》是反映社會現象的虛構文學作品,原告自己在閱讀小說后產生的想象與聯想,并自愿對號入座,與被告的文學創作無關。

  法庭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以特定的地名“安吉”為主人公命名,以“浙北山區”中學作為故事的發生地,以“李海伯”為小說校長命名,與曾任校長的原告呂伯海的名字字音相近,極易混淆;次要人物命名也與現實中的雷同,足以使原告及認識原、被告的人在閱讀小說后,產生對小說中的反面人物就是生活中的原告的認同,使原告的名譽受到侵害,從而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

  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侵害原告的名譽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原告因名譽受到侵害而產生的精神痛苦,被告也應予以撫慰。原告要求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法院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給受害人予安慰,給致害人予一定的懲戒,精神損害賠償金應限定在合理的范圍內。(編輯:盛秀華)

  作者:新華網方益波 張力



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 聞 查 詢
關鍵詞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