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深圳市南山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根據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審理了一起機動車司機撞死行人案,根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規定,肇事車輛登記車主被判賠81萬余元。據了解,這是深圳自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審理的獲賠金額最高的一起交通事故案。
2004年8月7日19時30分許,易某駕駛陽山長秀運輸有限公司的粵Z\GR04港號牽引車在
南山區龍珠大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龍珠六路路口時,與在人行橫道上橫穿馬路的行人蔣某發生碰撞,造成蔣某當場死亡。2004年8月25日,深圳市交警局南山大隊就該起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易某駕駛的粵Z\GR04港號牽引車制動器不符合技術標準,在經過人行橫道遇行人蔣某時未停車讓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易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蔣某的家屬隨后將易某、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李某、陽山長秀運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者的喪葬費、死亡補償金、死者的兩個兒子及其母親等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相關費用。
陽山長秀公司稱,肇事車的登記車主李某系掛靠在陽山長秀運輸有限公司的,司機易某并非該公司的員工,而是李某雇傭的,故陽山長秀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南山區法院近日審理了此案,并根據民法通則等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易某是被告李某雇傭的司機系職務行為,李某作為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應對死者的家屬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金、死者的兩個兒子及其母親等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共計人民幣81萬余元。陽山長秀運輸有限公司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編輯:盛秀華)
作者:新華網李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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