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餐館索賠10萬余元的王先生最終沒有獲得一分錢的賠償。王先生酒后在餐館衛生間門口摔傷,他認為餐館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法院認為是他個人注意不夠。
去年3月的一天傍晚,王先生在石景山區一家餐館與幾個老同學聚餐,幾個人一直喝到晚上10點半,當王先生走出衛生間時,在門口摔倒,朋友們連忙把站不起來的他送往附近的石景山醫院,經檢查為右內踝、后踝、腓骨下段骨折,右脛距關節脫位,在醫院住院治療了
21天。
王先生認為,他的摔傷是餐館地面濕滑造成的,餐館沒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向顧客提供安全保障義務。
于是將餐館起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0.6萬元。
由于已在衛生間鋪有防滑墊,立有醒目的“小心地滑”的警示標志,餐館認為自己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餐館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在注意和提示義務的履行上,顧客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最終還要靠個人注意和保障,而不應無限加大服務場所的責任。
餐館衛生間內鋪有防滑地墊,立有警示牌,已在合理限度內履行了必要的注意和提示義務。而且同上衛生間的人,只有王先生一人摔倒,說明其個人注意不夠,不能排除酒后身體和行動控制能力下降導致摔倒受傷的可能。
據此,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編輯:石淼)
作者:新京報李欣悅 范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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