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北京市政府舉行的物業收費管理辦法和物業費指導價標準聽證會上,業主代表和經營方代表一致反對0.90元/建筑平方米/月的指導價。(7月6日《新京報》)業主認為0.9元的價格太高,與所能享受的服務不成比例,應該降低到0.6元;物業公司認為0.9元的價格太低,只能迫使公司雇傭更廉價的勞動力,造成服務質量繼續下降。總之,政府設定的指導價陷入了兩頭不討好的尷尬境地。
在大多數情況下,政府為某一類商品或服務設定指導價,其出發點都是善意的。政府期望通過制定一個合理的指導價來平衡企業與消費者的利益關系,實現既保護消費者權益又保護企業生產經營積極性的目標。
設置指導價,首先必須測算出平均成本。然而,政府獲取成本信息的最有效途徑只能是向企業索取。出于自利的考量,企業上報的一般是最高成本。于是,政府測算出來的不是真實的平均成本,而是“平均最高成本”。“平均最高成本”再加上自以為合理的利潤率,如此計算出來的指導價往往足夠讓最爛的企業也活得很滋潤。
物業管理的市場價格尚未趨于合理的原因不是市場機制本身存在問題,而是自由交易的市場格局還沒有形成。物業管理市場處于一種“貌似競爭、實則壟斷”的市場格局中,廣大消費者還沒有輕松“用腳投票”的權利,自由交易無法達成,合理的市場價格自然無法形成。
因此,政府真正應當做的不是設定指導價,而是以適當的制度安排促進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一是保障業主社區自治,促進業主“用腳投票”權利的增長,使業主與物業公司實現權利上的平衡;二是做好獨立公正的裁判者,保證業主和物業公司能夠在市場交易中平等博弈。簡言之,政府的職責在于創造一個公平的制度環境,讓業主和物業公司在一次又一次具體的討價還價中商定價格。最終,市場交易雙方會得到一個相對合理的平均價格———無論這個價格是0.9元還是0.6元,反對的聲音都會比現在小一些。
毛飛(北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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