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下午,廣東游客李先生向記者投訴,稱他22日晚10時入住海口海秀路一家星級大酒店,第二天下午3時退房時,前臺服務員告訴他,按照酒店規定,超過中午12時要加收半天房費。為了趕飛機,他只好加付了半天房費150元。李先生在電話中對記者說,他只在該酒店呆了17個小時,卻要付一天半的房費,覺得不合理。他認為酒店規定中午12時以后退房加收半天房費,是強加給消費者的不平等條約,是霸王條款,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該更改。針對李先生提出的問題,記者日前調查采訪時發現,省旅游局、省消委、海口市酒店
協會和一些賓館、酒店經營者、法律界人士以及市民、游客等對此看法不一。
酒店:加收房費是行業慣例
據報道:南中國大酒店副總經理馬信認為,酒店規定中午12時以后退房加收半天房費、下午6時以后退房加收全天房費的做法,是行規、慣例,多年以來一直是這么做的,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大酒店都是這么做的。中國的酒店管理是從國外學過來的,規定退房時間也是按照國際上通用的方式進行,而且前臺收費都是電腦計費,一般都是設計好的,超過中午12時和下午6時不退房,電腦會自動計費。馬信告訴記者,他從事酒店管理工作8年多來,很少遇到客人對這個規定提出疑義。
海口泰華酒店總經理范沛對記者說,其實酒店規定超時退房加收房費的做法,也是從消費者的角度考慮的。一般人都是白天活動晚上睡覺,所以酒店的客房是按照“間/夜”概念在銷售。也就是說,客人在酒店過一個晚上算一天。假如你下午6時以后退房,這間房當天就很難再銷售出去,這對酒店就是一個損失。酒店不是一對一的服務,而是針對一個住店群體服務。當然,在具體操作時,可以針對不同的消費者區別對待。例如我們酒店對商務客人、老客就是在原規定的時間上順延兩個小時退房不加收費用。
行業管理者:“行規、慣例”有合理性
記者在采訪海口市酒店管理協會會長張會發時,他認為,酒店客房是以夜為時間單位向旅游客人提供服務的住宿設施。《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規定:酒店客房收費以“間/夜”為計算單位(鐘點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間/夜”計收一天房費;次日12時以后、18時以前辦理退房手續者,酒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費;次日18時以后辦理退房手續者,酒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費。由此,可以明確一個概念,酒店計算客人入住一天的變更時間不是子夜零點,而是在中午12時,這是因為客人入住酒店是為了在酒店過夜,所以,夜晚時間才是酒店客房真正有價值的時間。客人退房時間是由客房產品的特殊性決定的。酒店規定中午12時以后退房加收半天房費、下午6時以后退房加收全天房費的做法,既然能夠延續使用至今,有它的一定合理性。據他了解,無論國內還是國外的星級酒店,都是這樣規定。張會發舉例說,如果一名消費者上午7時入住酒店,到第二天上午12時離開酒店,該消費者其實在酒店已經呆了29個小時,但是按照中午12時以后退房加收房費的規定,酒店只能收他一天的房費,無形中他就多占用了酒店5個小時客房,這是否又侵害到了酒店的合法權益呢?現在不少酒店都設有鐘點房,但如果要計算起價格,遠遠超出了客房一天的平均價格。這是否合理?消費者愿意接受嗎?
海南省旅游局質量管理處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個問題過去我們也接到過消費者的投訴,但有這種做法的酒店不是一兩家,而是全行業都這么做,是行業慣例,不好判定是對還是錯,也很難判定酒店的這種規定就一定侵害到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我們認為酒店業幾十年形成的慣例,也有它的合理性,但是否合法還有待商榷。現在這個規定,大多數消費者能夠接受,所以才能夠延續下來。當然,這種計費方式存在一定缺憾,但就此認定是酒店強加給消費者的“霸王條款”,也有些牽強。
物價部門:客房收費不屬政府定價
采訪中,海南省物價局收費管理處負責人告訴記者,賓館、酒店的客房房價不在政府規定的定價目錄內。什么樣的酒店、什么樣的客房,賣什么價格由酒店根據市場情況自己定價,物價部門只是對市場價格在宏觀上進行管理而已,對賓館、酒店客房定價實行的是價格放開、市場調節。對于賓館、酒店中午12時以后退房加收半天房費、下午6時以后退房加收全天房費的規定,這位負責人認為,該規定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成分。他建議,酒店的經營者應該制定一些既不侵害消費者權益,又能保護企業合法經營不受損失的雙贏條款,取代現行有缺憾的規定。
省消委: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今天上午,海南省消費者委員會秘書長鄭順德對記者說:“賓館、酒店規定中午12時以后退房加收半天房費、下午6時以后退房加收全天房費,是企業自己規定的條款,事先并沒有和消費者協商,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文稱“消法”)中的‘自愿、平等、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入住酒店就必須接受這個事先由酒店單方面制定好的規定,這樣的規定其公正性就可想而知了,屬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
采訪中,鄭順德告訴記者,我省至今沒有出臺“消法”的地方性法規,而在云南、內蒙、浙江、北京、上海等地,幾年前就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各自出臺了,“消法”的地方法規,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規定得很細,操作性極強。像酒店規定超時退房加收房費一事,就可以參照消法的地方法規執行。但我省至今沒有一部這樣的地方法規,使他們的工作經常處于“無法”(地方法)可依的尷尬局面。
市民、游客:退房超時收費是霸王條款
今天上午,記者在海口海秀東路隨機采訪了幾位市民和外地游客,他們對酒店規定的超時退房加收房費一事,都表示不能接受。市民李先生說,如果我在晚上9時入住酒店,到了第二天上午12時10分退房,實際住宿的時間只有15個小時10分,但卻要付出一天半的房費;如果到下午6時10分退房,實際住宿時間是21個小時10分,還不到24個小時的住宿時間,卻要被這個“慣例、行規”套進去2天的房費,這合理嗎?而這個規定在客人入住前酒店已經規定好了,客人是沒有權利更改的,這不是霸王條款又是什么?
采訪中,廣東游客范先生告訴記者,酒店業“行規”中“一刻千金”的時間還不止中午的12時、下午的6時,還有凌晨5時和上午10時。他說,今年5月中旬他帶朋友來海南旅游,由于汽車在路上出了毛病,凌晨4點他們才趕到三亞,在酒店開房時卻被告知凌晨5時之前入住要算前一天的房費。為了不花冤枉錢,范先生和他的朋友在酒店大堂的沙發上睡了一個多小時才登記入住。還有,一般酒店都規定,上午10點前送洗的衣服,當天可以取,如果過了上午10時送洗的衣服要當天取就要加收10元或20元的加急費。這些規定都是酒店事先制定好的,消費者只有接受,根本沒有協商的余地。
法律界人士:此行規對消費者有失公平
針對酒店超時退房加收房費一事,海口方園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君認為,酒店業的“行規、慣例”做法對消費者有失公平。“消法”第4條和24條中都有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該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守信的原則”和“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酒店制定超時退房加收房費條款,是在消費者不自愿的條件下單方面制定的,消費者入住酒店時該條款一般是在店堂公示告知消費者。消費者要入住酒店就必須接受此條款,沒有商量的余地,這對消費者來說極不公平,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遇到這種情況消費者可以向法院起訴酒店,為自己討回權益。
從廣州出差來海南的律師謝昆認為,旅客住宿一天的時間應為24小時,在沒有特別約定“不滿一天按全天計價”時,消費者住宿不足24小時,酒店就不應該按24小時計價。酒店的做法已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許多客人住不到24小時,卻按照一天來收費,而《民法通則》中關于“期間”的規定是:“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而公歷中,一天應為24小時,從零時開始計算。這樣一來,消費者就有權依據法律規定,拒付不合理的收費。
謝昆律師說,“行規”不是法規,“慣例”也不是依據。多年延續下來的“行規、慣例”不見得都是對的,對大多數消費者存在疑義的“行規、慣例”也可以修改,“行規”不能違規,“慣例”不能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鏈接
據2003年2月21日《四川日報》報道:春節期間,成都市金牛區消協接到一宗酒店旅客投訴,稱其在次日中午12點去退房,卻被多收了半天的錢,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酒店方面認為,中午12點為酒店結賬時間是一種國際慣例,不管是否住夠了24小時,都要作為一天計價。金牛區消協以“不得以行規為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認為酒店此舉不合理,責令酒店退還多收消費者的費用。并鼓勵廣大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要積極舉報,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據2005年4月10日《法制晚報》報道: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國慶期間接到不少消費者關于酒店住宿費收取方面的投訴,主要反映“多數酒店以中午12點為界來收取住宿費用,凡超過12點者一律按兩天計算住宿費”不合理。對此,市消協人士認為:該計費方式確實不合適,但不能認定為“霸王條款”;多家酒店則稱,中午12點結賬這是行業慣例,沒法改;而市律師協會的有關人士則表示,這種收費方式有違公平交易。
據2005年5月9日《羊城晚報》報道:國慶期間,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接到一宗酒店旅客的投訴,稱到次日中午12點、未住滿24小時即遭結賬退房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而酒店方面認為,酒店到中午12點為結賬時間是一種國際慣例,不管你是否住夠了24小時,都要作為一天計價。廣州市消委會遂以“不得以行規為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判定酒店此舉不合理,并鼓勵廣大消費者遇到此類事情要積極舉報。(編輯:石淼)
作者: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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