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關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該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稱新交法)第76條由保險公司直接賠償受害者損失,還是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由保險公司交投保人,然后轉交受害者?這個問題,自從新交法實施以來就引起了各方爭論,法院對此的審判結果也各不相同。日前,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的孫勇律師向有關部門遞交了建議函,建議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事故受害者,防止車主不正當得利。然而,目前仍有人因交通事故而大發橫財——他們拿著判決書去保險公司理賠,然后逃之夭夭,不僅回避了巨額賠償,還得到了十幾萬乃至
幾十萬元的保險金。來京打工的重慶人王萬強就是事故的雙重受害者之一。昨天,本報與《重慶時報》聯動采訪,找到了在老家養傷的王萬強。眼前案例車禍后車主卷走保險金去年5月25日,李某駕貨車在順義區順平路,與對面王萬強駕駛的車輛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三人受傷。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所駕車輛超速并駛入逆行而導致事故發生,負事故全責。事后,傷者之一王萬強經評定構成傷殘8級。9月21日,王萬強向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貨車車主孟某和司機李某共同承擔事故給自己帶來的損失。11月1日,順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賠償王萬強醫療費、二次手術費、傷殘補助費等共計20.4萬余元。賠償其他事故受害者共計43萬余元。車主孟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然而,王萬強和家人的悲慘命運并沒有因勝訴而終結。司機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而且其根本就沒有賠償能力。而車主孟某卻在拿到判決書后從廊坊某保險公司領取了16萬元保險金逃之夭夭。王萬強曾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而,因為找不到孟某,強制執行也無從談起。交通事故后,王萬強的4萬元醫療費都是由其老板墊付。今年2月份,因致殘后生活無著,王萬強回到家鄉重慶。然而3月份左腿中的鋼板忽然折斷,只得由家人東拼西湊籌集1萬余元錢進行二次手術。兩次住院,王萬強只接受過孟某給付的1500元醫療費。而事故中死者的妻子至今仍未拿到任何賠償金。7月2日,記者按照法院判決書中的聯系方式致電河北的孟家。孟某的母親稱兒子去年確實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此后“沒有回過家”,和家人失去了聯系。至于保險金一事,她并不知情。
記者求證
賠款去年被車主領走記者昨天致電車主孟某投保的某公司廊坊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員說,電腦的記錄顯示,車號為冀RH50××的保險金,已于去年12月份就拿走了,當時簽字領款的人是車主孟某,金額是16萬余元。當時給孟某辦理理賠的魏先生對記者說,保險公司跟車主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再加上孟某手中拿著法院的判決書,因此,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給車主是合理的。問題凸現保險公司只對投保人負責按照新交法第76條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承保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應直接對受害者進行賠償。然而,具體實施過程中,卻很少有受害者直接從保險公司手中拿到賠償金。原因在于許多保險公司是按照合同法約定只對投保人負責。那么此時,受害者能否直接起訴保險公司?法院是否可以應受害者的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這些問題自新交法實施以來就引起了各方爭論,而國內多個法院的判例也各不相同。爭論焦點可否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一方認為此系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交通事故是人身損害賠償,保險責任賠償是合同糾紛,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新交法第76條的立法本意是要保險公司提前支付保險金及時理賠,并未將其作為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如果將保險公司作為此類事故賠償責任的被告,那大量的因責任保險而產生的糾紛將涌向法院,保險公司將有打不完的訴訟官司。為此,保險公司不能成為被告。另一方認為,保險公司有義務直接對受害人給付賠償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賦予了受害人直接請求權,明確了保險公司的賠付義務,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可以直接由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受害人進行賠償。另外,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后,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有義務直接對受害人給付賠償金。當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的賠付過程中與受害人發生爭議時,保險公司可以成為被告。危害嚴重
有可能誘發騙保犯罪
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的孫勇律師表示,保險公司不直接賠付事故受害者將有可能誘發犯罪。孫律師說,肇事車主騙取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金、坑害受害人的事件再次發生,凸現了目前有關交通事故的各項法律間的漏洞。如果這種漏洞不及時彌補,將很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成為他們賺錢的工具。近日,孫勇律師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遞交了《關于防止肇事車主騙取保險賠償金事件再次發生的建議函》,建議各財產保險公司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另外建議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投保情況的信息,以便市民查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投保情況。
政府意見
需要國務院法制辦考慮中國保監會政策法規部的一位工作人員答復記者說,按照道交法的有關規定,第三者強制保險條例由國務院具體制定。由于目前實行的第三者責任險從性質上仍是商業保險,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條例》目前正在制定當中,因此,到底會不會采納孫勇律師的建議得由國務院法制辦考慮。但這位工作人員說,在國務院就《第三者責任險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就有人提到過保險金應直接給受害者的建議。這位工作人員表示,孫勇律師的建議確實有現實意義。專家提醒受害者應和車主一起理賠魏雙鳴交通顧問公司的魏雙鳴先生認為,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即使保險公司要把保險金給車主,也要在見到車主確實給予受害者賠償的單據之后才能進行,如果保險公司未見到賠償單據就給車主賠償金的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魏雙鳴說,實際上,無論是根據道交法還是保險法,受害者的權益都能夠得到保護,只是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可能存在些問題。因此,魏雙鳴提醒受害者,在《第三者責任險條例》未出臺之前,最好跟車主一起到保險公司賠償,以免將單據交給車主后出現車主騙保的情況。另外,魏雙鳴說,雖然目前法院對于是否可以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的觀點看法不一,但受害者在進行民事賠償的訴訟中,最好申請法院將保險公司作為被告。相關判例人保南京分公司被判賠去年7月2日凌晨,南京徐某騎摩托車與一輛停在路邊維修的半拖掛卡車相撞致死。交警部門作出認定:徐某未確保安全駕駛車輛,負主要責任;卡車司機停車排除故障,未設置警告標志,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死者父母將司機單位和人保南京分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索賠30萬余元。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新交法第76條,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限度內對死者予以賠償。保險公司關于自己“不能成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作出一審判決:交通事故的經濟損失總額為22萬余元,由保險公司給付原告20萬元,超出的2萬元由原告和卡車所屬單位按責任分擔。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的孫勇律師說,目前北京還沒有類似的判例。法規鏈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編輯:盛秀華)
作者:北京娛樂信報張玉瑋 孫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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