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購車糾紛,一般主要集中在車輛的質量、提車時間等方面。但近半個月來,浙江省消協連續接到二十多起有關“續保金”引起的消費投訴。這一現象引起了消協部門的高度警惕。昨天,省消協發布緊急消費警示,提醒市民在按揭購車時不要輕易交納“續保金”。
按揭購車投訴猛增
市民王某于2002年7月向杭州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按揭購車,按揭貸款5年,由朋友提供擔保。購車時,銷售公司代為辦理按揭貸款與保險手續,并向王某收取汽車繼續保險保證金2232元。今年4月,王某還清了銀行的全部貸款,要求銷售公司退還續保金時,卻遭到該公司的拒絕。
2003年7月,市民沈某從杭州某汽車租賃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帕薩特汽車,交了首付款,并辦理了該車的按揭手續(貸款年限為5年),由該公司提供擔保。該公司與沈某簽訂了一份《汽車按揭服務合同》,并收取了續保金4443元,約定該款可用于沖抵合同期內最后一期保險費的部分款項。去年7月,沈某提前還清了按揭貸款。當他向該汽車租賃公司提出要求退還續保金時,租賃公司以雙方合同約定“乙方(沈某)提前還清銀行貸款的,不影響本合同對車輛保險事項約定的繼續履行”的條款為由予以拒絕。
這只是最近我省消協部門接到的有關“續保金”兩起投訴而已。省消協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類似的投訴近來增加明顯,不能不引起大家的重視。
“續保金”存三大陷阱
在分析了受理的二十余宗投訴案件之后,省消協有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一些汽車銷售公司在辦理“續保金”過程中主要存在著三大問題。
首先是虛設名目,亂收金。保險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保險自愿原則,《保險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比如第一個投訴中,銷售公司代為辦理汽車的按揭貸款與保險手續應當是基于消費者的委托,消費者沒有任何義務向其保證繼續投保,汽車銷售公司要求交納所謂的“繼續保險保證金”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其次是設置陷阱,扣留金。比如第二個投訴中,汽車租賃銷售公司為沈某按揭貸款提供了擔保,為了降低自身的擔保風險,可以與消費者協商要求消費者辦理相關的保險,但當消費者還清貸款后,擔保合同隨著借款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其擔保風險自然不再存在,暫收的續保金理應退還。其在合同中設置的所謂“乙方提前還清銀行貸款的,不影響本合同對車輛保險事項約定的繼續履行”的格式條款純屬霸王條款,已經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權。
此外,為獲取保險回扣,指定保險公司。受理的很多案件中,汽車銷售公司都要求消費者在其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其目的是為了獲取保險公司的傭金或回扣。當消費者不在其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時,就不退還消費者交納的金,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續保金”不要輕易交
針對當前凸現的一些汽車銷售商巧設名目,亂收金的現象,省消費者協會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車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一,金不要隨意交。購買汽車時,消費者要另行交納的費用主要有附加稅、保險費、上牌費。如銷售者代為辦理保險、上牌、按揭貸款的,只能收取合理的服務費。如果按揭貸款不是由銷售者提供擔保的,銷售者不能收取任何金。消費者要認真審查銷售者開出的每一筆費用,謹防其渾水摸魚亂收費。
第二,合同條款要看清楚。汽車銷售商提供擔保時,其提供的按揭服務合同條款內容往往有利于其自身,有的甚至在合同中設置陷阱。消費者應當仔細審查合同內容,對于不明白的或者有異議的條款,必須當場提出要求銷售者解釋或者修改。
第三,保險公司可以自主選擇。目前浙江省有10多家提供車輛保險服務的保險公司,各家的費率都不盡相同,有的還會不定期地推出優惠活動。有的雖然費用差不多,但保險范圍和免責范圍及比例也不盡相同,消費者完全可以貨比三家,自由選擇保險公司。如果不滿意銷售公司指定的保險公司,消費者有權拒絕。(編輯:齊彥洵)
作者:杭州日報李嘉 方張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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