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商承諾給消費者全市最低價,但當消費者殷女士交了5000元訂金后,發現和當初的承諾不一樣,遂要求銷售商退訂金卻多次遭拒。昨日,河南省消協有關人士在接到消費者的投訴后,向汽車銷售商講明《擔保法》規定:“訂金”不是“定金”,并從中協調,奔波幾日的殷女士終于拿回了5000元訂金。
昨日,在省消協,殷女士向記者講述了她的“訂車”經歷。6月20日,她在鄭州長鈴汽
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北環汽車城東區三號廳看中一款長安鈴木雨燕轎車,銷售人員說,這是一款新上市的車,廠家要求加價銷售,而給殷女士的卻是廠家指導價,并且這個價格是本市最低價。由于沒有現車,銷售人員讓殷女士交5000元訂金,約定收到訂金之日起15天內交車。
6月27日,殷女士了解到自己訂購的汽車并非本市最低價,要求退訂金,但該公司北環展廳接收殷女士訂金的銷售人員卻稱北環店內沒有出納,不能退款,要退必須到107國道附近的公司總部。28日下午,殷女士來到該公司總部,找到公司負責人邱總,但邱總卻以別的公司惡性競爭和出納不在為由,拒絕退還訂金。6月29日上午,殷女士再次打電話給邱總,邱總卻明確告訴她,她只能買他們的汽車,訂金不能退還,殷女士無奈之下只好到省消協進行投訴。
據省消協投訴部主任李漢生介紹,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金、押金等,但沒有約定其性質的,在約定的期限內本人放棄購車,該公司應該全額退還訂金。隨后,李漢生和汽車銷售商聯系上向他講清相關法律規定并從中協調,殷女士最終拿回了5000元訂金。昨日,省消協針對近期汽車消費投訴發出消費提示,提醒市民購車購房要貨比三家,而交錢時要看清“訂金”和“定金”差別,切勿落入商家“定”金陷阱。(編輯:盛秀華)
作者: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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