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質疑——奧克斯為何要欺騙我們
“我們買的就是奧克斯汽車!”時至今日,即使拿著寫有“黑豹”的行駛本,看著車身上印有“黑豹”的銘牌,一些奧克斯車主仍是難以相信自己買到的是黑豹汽車。
消費者的“難以相信”并不是沒有緣由的。
其實,有些消費者在購車之初就已經產生了疑問,但是經銷商的解釋卻把消費者的疑問徹底打消了。消費者趙東告訴記者,當時看車的時候就覺得不對:“奧克斯不是造空調的么,什么時候開始造汽車了?”經銷商則拿出了關于奧克斯汽車的宣傳冊,向他介紹了奧克斯集團的實力,而且強調奧克斯不僅要生產SUV,馬上就要生產轎車。趙東心想,奧克斯不錯呀,那么大的企業,家里用的奧克斯空調不是很好么,造的汽車應該也不錯。
“我們高估了奧克斯的實力,也高估了奧克斯的責任心!毕M者秦振的困惑一直揮之不去:“奧克斯不是說有資產55億么,怎么做的汽車說垮就垮了?”
而消費者柴女士則認為:“并不是我選擇錯了,是奧克斯欺騙了我。奧克斯宣傳資料與使用手冊、維修手冊等嚴重不符。奧克斯汽車的營銷宣傳有嚴重的欺詐嫌疑!”
那么,奧克斯究竟是怎樣進行宣傳的呢?歷史回放——奧克斯的宣傳之路
我們的時間應該回溯到2004年2月24日。那一天,奧克斯集團在北京釣魚臺國賓館正式宣布:計劃投入80億元資金重拳出擊汽車產業,在未來5年內實現45萬輛的年設計產能。
為了配合進軍汽車制造業的戰略,奧克斯新聞發布會上還宣布了新的企業標志——上面部分是全英文字母“AUX”,下面部分是特殊字體呈現的“奧克斯”漢字。按照計劃,除空調還在使用舊標志外,其他奧克斯產業包括汽車均全面啟用新標志。
與以往民營企業、家電企業進軍汽車業大多十分“低調”不同,奧克斯集團將自己轎車發展的規劃時間表進行了公開:2003年6月,成立汽車項目籌備小組;2003年7月,開始尋找合作伙伴;2003年9月,收購目標鎖定沈陽雙馬汽車公司;2003年9月28日,出資5000萬元,購入雙馬汽車95%的股權,成立沈陽奧克斯汽車有限公司;2003年10月初,將已經儲備的汽車專業人員派駐沈陽,沈陽奧克斯汽車有限公司正式運作,同時寧波奧克斯汽車銷售公司開始籌備;2003年11月1日,第一款SUV“原動力”和第一款轎卡“瑞途”下線;2003年12月20日,沈陽三條新的汽車生產線全部裝備完畢,據稱具備3萬輛的年生產能力。
隨著奧克斯汽車進入實質生產階段,奧克斯集團在汽車產業方面一個龐大的“5年投資80億元”的造車計劃也漸漸浮出水面:2004年2月至2005年6月一期投入20億元資金,目標是10萬輛設計產能;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二期投入25億元,增加15萬輛設計產能;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月三期投入35億,再次擴充20萬輛設計產能。專家釋疑——奧克斯利用了消費者對品牌的信任
“奧克斯在銷售汽車的過程中,利用了在社會上的公信力,屬于投機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羅仲偉博士告訴記者,消費者在消費的時候,有一個固定的品牌心理,容易將對奧克斯空調的認知轉移到奧克斯汽車上。奧克斯正是抓住了消費者對產品認識上的盲區,在誤導消費者的同時忽視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吹牛是要付出代價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俊海告訴記者,為避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集團公司在廣告當中不宜輕易地用自己的名譽予以質押,因為質押自己的商業信譽等于惹火燒身。正確的做法應是,能做多少就承諾多少。不要光想到用集團的信譽做質押會吸引多少眼球,還要看集團的信譽放在這兒,將來有可能給集團或者集團投資的公司的信譽帶來信譽株連。
劉俊海還認為,很多消費者信任奧克斯集團的承諾而購買,廣告就不再是普通的邀請了,而是合同要約。如果有集團承諾作保證人的意思在里面,而且很明確的話,那就要承擔保證責任。專家觀點——奧克斯確實涉嫌“誤導”
羅仲偉明確表示,奧克斯利用了消費者對產品認識上的盲區,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嫌疑。
據記者了解,構成欺詐的要件有四個方面:一是主觀上要有欺詐的故意;二是客觀上要有欺詐的行為,就是隱瞞真相、制造假象;三是受欺詐的一方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而且基于錯誤認識與欺詐方訂立合同;四是受欺詐和欺詐行為之間有一定因果關系。
劉俊海指出,即使奧克斯能證明不是主觀上故意,但也構成了誤導性的宣傳!澳惚旧聿幌腧_人家,但客觀上確實給別人造成誤導了。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依法要求撤消合同。”
“奧克斯汽車有限公司是否欺詐消費者,關鍵要看其行為是否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北狈浇煌ù髮W法律系副教授鄭翔認為,關于“欺詐行為”的含義,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方法》第2條將“欺詐消費者行為”定義為“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彼J為,奧克斯汽車有限公司在沒有取得合法的汽車“出生證”的情況下,借用沈陽富桑黑豹責任有限公司的相關資料進行生產并銷售奧克斯汽車,是很明顯的采用虛假的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不管奧克斯汽車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只要其行為性質上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并且給他們造成了實際損害,就應該認定奧克斯汽車有限公司構成了欺詐。此外,奧克斯汽車有限公司在宣傳中混淆了“奧克斯汽車有限公司”和“奧克斯集團”兩個基本概念,使消費者對汽車質量產生了誤解,也明顯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編輯:李旭波)
作者:中國消費者報張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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