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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帶飲料案”判出新模式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30日 08:13 中國質量報

  法院首次將兩種意見寫入判決書事件經過

  2003年12月21日,李冰花112元購買了北京市惟一五星級影院華星國際影城電影票兩張。影城工作人員在檢票后,以李冰隨身攜帶的飲料不是影城賣品部出售的為由拒絕其攜帶入場。后來雖經派出所民警調解,影城工作人員仍堅持拒絕李冰攜帶外購飲料入場。李冰憤然離去。

  隨后,李冰訴至法院,認為消費選擇權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影城禁止觀眾外帶飲料和食品的店規,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同時,影城賣品部出售的飲料和食品價格高昂,作為一家電影院卻在非主營消費項目上排斥消費者的正當選擇權,實在讓人無法接受。為此,要求影城經營者華星公司賠償其購票款112元,交通費33元,共計145元;華星公司向自己賠禮道歉,并撤銷關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飲料及食品的店堂告示。被告答辯

  被告華星公司辯稱,李冰系自愿購買電影票,當時并沒有提出異議,其在購買電影票之前已經明知“請勿攜帶非本院賣品部出售的食品飲料入場”之合同預設條款。我國相關法律對于影城電影票上的預設條款內容也沒有禁止性規定,所以不存在誤解和被欺騙的可能。事發當天,李冰攜帶的是麥當勞濃味出響食品,工作人員勸其暫存或吃完后再入場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更沒有侵犯李冰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利。看電影是一種集體消費,影城的預設條款內容符合大多數觀眾的要求,符合公序良俗,也符合影院行業的國際慣例,影院必須避免易燃易爆、閃光、帶味、出響、冒煙等行業禁忌食品,以保證觀眾的人身安全,并得到高質量、高品味的藝術消費。

  被告還辯稱,影城除放映電影外,同時也享有定型包裝食品、冷飲等的經營權。

  華星公司認為,李冰不聽勸阻負氣放棄觀看電影,其損失應自行承擔,不同意李冰的訴訟請求。上訴理由

  原審法院做出駁回李冰訴訟請求的判決后,李冰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是:店規不合理、不公平。影城所售食品與外購食品并無不同,影城限制觀眾自帶飲料并不能杜絕其所宣稱的不安靜、不衛生、不安全。實際保護的是影城的利潤最大化。而這也是建立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基礎之上。

  《消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基于上述理由,李冰請求二審法院改判被告敗訴。兩種意見

  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而法官也破例將兩種意見都寫入了該案的判決書中。

  第一種意見認為,影城禁止外帶飲料的理由是安全保障、以及不能影響其他觀眾觀看電影,但影城提供的食品與觀眾自帶的食品一樣都是從市場正常渠道獲得,并不存在特殊安檢,沒有理由主張觀眾所自帶飲料是不安全的。影城認為如果允許觀眾自帶飲料,就有可能帶來“臭豆腐、臭鴨蛋以及飲料炸彈”,這種理由并不充分。如進入商場也并非必須經過安檢。關于帶殼類、有異味食品影響其他觀眾觀看電影問題,影城完全可以就此做出禁止性規定,但不能以此為由擴大至所有食品。根據影城銷售的食品價格清單,顯然影城獲得的利潤大大超過市場正常情況。其又沒有其他合法的理由,因此,只能認為影院的目的在于牟取高利。

  關于明示條款是否違法的問題,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也是本案的核心。支持原告的意見認為,觀眾與影城之間訂立的合同是電影服務合同,買方的主要義務是支付票款,賣方的主要義務是提供電影服務。合同內容不應包括限制食品的外購。雖然北京的二類影院很多不存在這一限制,但由于兩種影院在設備、觀感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異,因此這些影院對于觀眾而言并不屬于可替代性選擇。假如消費者希望觀看這類一線高檔影院的電影,就只能接受這一限制。即消費者別無選擇。因此,觀眾購買電影票時雖已明知該條款,但并不意味著其同意接受,因為這不是消費者自己真實的選擇。

  影城如果出于安全因素而加以限制,屬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正當的。但是其不能因此而牟利。消費者出于公眾安全接受影城的限制,但并不是說就自愿讓影城牟利。普通大眾在看電影時往往會買一點飲料或小食品,而影院卻不允許人們喝自帶的飲料,那顧客就只能喝它所出售的高價飲料了。這屬于強迫交易或者搭售行為,違反了《消法》的相關規定,可以認為影城在主觀上存在惡意,其行為構成了對李冰的侵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判定影城的行為是否侵權,關鍵在于條款本身是否有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務,以及消費者是否選擇購買該商品及服務,應由市場主體(即經營者及消費者)通過要約及承諾自主決定。只有在協議內容違法或侵犯消費者權益時,才有通過法律手段予以干涉及調整的必要。一般情況下,應尊重市場主體自主決定的權利,否則,會對商品及服務的多樣性及可選擇性造成不利影響,在滿足一部分消費者的意愿的同時,有違另一部分消費者意愿的實現。在本案中,影城禁止自帶飲料的條款并不違法,影城在其售票處、大堂以及電影票背面的觀眾須知中,均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費者禁止攜帶外購飲品入場,應認定消費者是在了解了上述提示后購票進入影城的。應視為雙方已達成合意。

  具體到影城提供的飲料價格是否適當問題,在不違反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經營者對其提供的商品的價格可以自行決定。確實,影城的相關條款會給其帶來較高的利潤,但經營者追求利潤的行為不存在違法及違反基本道德準則的情況下,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是擴大競爭而不是司法干預。司法的目標是維護競爭的格局而并非競爭者本身。在北京的電影市場上,華星公司是惟一的一家五星級影院,也就是講,在這一領域缺乏有效的競爭。判決結果

  在二審法院的判決書最后,有這樣一段話:“在兩種意見中,第二種意見為多數意見。因此,本院決定駁回李冰的上訴請求。”

  審理此案的馬來客庭長告訴記者,之所以將兩種意見寫入判決書,一方面,此案在北京尚屬首例,前無判例,且該案看似簡單,但其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規定,也反映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一些需引起關注的法律問題。因此,合議庭對此案慎之又慎,反復論證、推敲,力求使該案的審理既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又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另一方面,將法官對該案的認識全面地向當事人詮釋,本身也是對案件高度負責,對當事人高度負責。客觀上講,打官司固有勝負,而且判決結果也是惟一的,非此即彼,這一訴訟特性決定了裁判結果顯然難以使雙方當事人都能實現其訴訟預期。因此,法院的判決若贏得雙方當事人的信服,說理尤為重要。充分、全面、翔實的判決論理,能夠闡明判決結果的合理性,反映出法官運用司法邏輯的推理過程,一份入情入理的判決書,能夠最大限度地令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雙方反應

  對于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侵權糾紛案,二審法院高度重視。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走訪了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城市電影院協會,并向影協提出了影院應適當考慮消費者感受,合理設定飲品價格的建議。影城方面也向法院出具了一份《關于優惠讓利建議的復函》,表示將飲料的價格適當調低,以優惠低收入消費者。

  宣判后,雙方律師都對判決結果表示尊重。上訴人李冰的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法院將兩種意見寫進判決,而且影城方面也采取了讓利消費者的措施,上訴人的訴訟目的已經達到了。影城代理律師表示,采取的讓利措施不是權益之計,要長期堅持下去。

  作者:本報記者 曾祥素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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