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使用未經計量檢定機構依法進行強制檢定的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測速得出的結論,該不該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6月15日,北京一喻姓駕駛者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交通支隊撤銷以超速為由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目前已經受理此案。
2004年8月22日,喻先生駕車行駛在順平路上時,被電子眼(即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
拍攝下超速記錄。2005年6月13日,順義交巡支隊向其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當時,喻先生要求交通執法部門出示拍攝其超速電子眼的周期檢定證明,對方未能出示。
喻先生認為,沒有經過法定檢測的電子眼,其所拍攝的超速記錄沒有法律效力。據此,他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并被法院受理。
據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王東偉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計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中,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被列在第30項。
王東偉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喻先生說,他在調查中得知,順義區計量檢測所并沒有開展公路速度監測儀的周期檢定工作。負責全市計量器具周期檢定工作的檢測機構,2004年也沒有在順義區開展針對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的周期檢定工作。
順義分局交通支隊執法站一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自己是內勤,“對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需要檢定的事不明白。”
作者:記者 韓維陽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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