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簡稱《鹿特丹公約》)6月20日正式對我國生效。該公約的實施可以有效限制或禁止某些對我國生態環境和人民身體健康危害嚴重的化學品進入我國,規范化學品進出口秩序,降低健康和環境風險,是我國化學品環境管理的良好契機。
《鹿特丹公約》是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聯合國糧農組織組織各國政府談判于1998年
9月通過的,目前已有包括我國在內的90個國家和1個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歐盟)批準了該公約。該公約的核心內容是要求各締約方對公約管制的化學品未來是否同意進口做出決定,并要求各締約方通報本國因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原因而禁止或嚴格限制使用的化學品,在出口這些化學品前要通知進口方,出口時附帶相關健康安全和環境的最新數據資料。締結公約的目標是控制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在國際貿易中可能的健康和環境影響,加強各國在國際貿易中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經濟和法律等信息進行交流,促進締約方在此類化學品的國際貿易中分擔責任和開展合作。
國家環?偩钟嘘P負責人說,《鹿特丹公約》可以說是人類抵御健康和環境危害的第一道防線,尤其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可以起到預防預警作用。目前,《鹿特丹公約》管制清單中有41種化學品,其中農藥24種,工業化學品11種,農藥制劑6種。各國還可以根據其掌握的最新數據提請公約秘書處對清單進行增補。我國計劃在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公約管制清單中的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在農業上的使用。
作者:王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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