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生小王在體檢中發現乙肝5項有3項呈陽性,后來他沒有被深圳航空公司北京營業部錄用。小王認為自己遭到了用人單位的歧視,將該單位告到朝陽法院,要求對方撤銷不予錄取決定和體檢制度中的歧視性規定,并由深圳航空公司董事長代表公司,親手向自己賠付精神損失費1元。記者昨天獲悉,對于這起北京法院受理的首例“乙肝歧視案”,被告深圳航空公司已提出管轄權異議。
今年4月1日,小王到深圳航空公司北京營業部參加了筆試和面試,應聘市場銷售職位。幾天后,該營業部告知小王兩項考試已通過,讓他到營業部填寫員工個人信息資料,到醫院進行體檢。一周后,深圳航空公司北京營業部電話通知小王在乙肝的5項檢查中,2、4、5項呈陽性,深圳總部沒有批準北京營業部的錄用申請。
小王拿到體檢報告后發現上面雖然寫著其中三項是陽性,但“肝功能正!,體檢結果也是“大致正常”。小王稱,他向醫生咨詢后得知他現在身體其實沒有任何問題,體檢結果只能說明自己以前得過乙肝或是感染過乙肝病毒,現在不需要進行任何治療,也不會傳染給他人。
小王認為,深圳航空公司盲目地認為乙肝檢查中2、4、5項呈陽性的人,會轉變成乙肝患者并傳染病毒給他人,從而拒絕錄用這些人的做法,不具有絲毫的科學性,是一種赤裸裸的歧視行為,侵犯了《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和選擇職業權。而且,此事發生后許多人都誤認為他有肝病,自己的正常生活受到影響。
對小王的起訴,深圳航空公司的法律顧問徐嘯認為根本不能成立。徐嘯告訴記者,深航決定接受哪位員工,需要對考試成績和體檢結果進行“綜合考慮”。用人單位和求職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都應在自愿基礎上進行選擇。因此,不能只保護應聘者的權利,而忽視招聘單位的權利。
同時,徐嘯還告訴記者,被告方日前已經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將案件移送至深圳當地法院。此外,被告方還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先對此案進行勞動仲裁,再進入法院審理程序。(編輯:盛秀華)
作者:北京青年報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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