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日嘉園物業管理委員會想代表廣大業主辭掉他們甚不滿意的華野物業公司,把官司打到法院。昨天,北京豐臺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戀日嘉園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沒有提起這一訴訟的資格,駁回了物管會的起訴。
據戀日嘉園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負責人介紹,2001年年初,業主入住戀日嘉園時,被告華野物業公司是由開發商指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公司。2002年,戀日嘉園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
。華野物業公司對小區物業管理期間,大部分業主對其提供的服務不滿意,并多次發生沖突。2004年7月,小區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業主一致要求解除與華野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關系。此后,他們通過公證告知華野物業,應解除雙方的物業管理合同,但對方置之不理。物管會認為,物業管理公約約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現條件已成熟,并且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訴至法院,要求終止雙方事實上的物業管理合同關系,并要求華野物業公司移交《物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的物業管理資料。
豐臺法院認為,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可見,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權在業主大會。如果業主大會決議解除物業管理合同,而物業管理企業拒絕退出的,應由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即業主委員會行使訴權。因此,現由戀日嘉園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主張權利是民事訴訟主體不適合,對其起訴,應予駁回。(編輯:盛秀華)
作者:北京青年報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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