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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合作造林”十大問題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7日 09:26 中國消費網

  一段時期以來,北京市乃至全國出現了以公司名義吸收社會公眾資金開展合作(托管)造林的活動,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據悉,目前參與此活動人數多,投資大,已經出現了一些糾紛和公司運作中違法經營的現象。本報去年就曾對萬里大造林公司涉嫌虛假宣傳、欺騙客戶的活動進行過一系列報道。

  為了切實保護市民利益,6月16日,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林業局和北京市消費者協會
發出提示,提請市民在投資參與此類活動的過程中注意10大問題。

  一 關于速生豐產用材林的規劃范圍

  在國家林業局制定的我國速生豐產林建設規劃中,速生豐產林建設地理范圍應是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上,自然條件優越,土壤肥沃,水源充足,地勢較平緩,不易造成水土流失和對生態環境構成影響的地區。國家確定的速生豐產林建設地理范圍是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云南等18個省(區)的部分地區,北京等其余省市不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速生豐產林基地建設規劃范圍之內。北京市林業局副局長甘敬還重點指出,這并非是說18個省(區)的所有地域都適宜發展速生豐產林基地,而是指在這18個省(區)中符合發展速生豐產林條件的地區,才可以成為速生豐產林基地。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對于在基本農田植樹造林的行為,國家林業局明確規定“不予規劃設計、不予任何補助、不納入森林資源統計、不發放林權證”。

  二 關于林權證和采伐證發放的有關問題

  《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權證書的核發工作;全國統一的林權證式樣外封為綠色塑封,印有燙金國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字樣,內封套印經過公安機關備案的“國家林業局林權證管理專用章”。林權證具有防偽標志,其印制實行統一編號。

  根據《森林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是確認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但林權證不是持證人獲利的保證,沒有保證經濟收益的作用。根據國家土地法規保護基本農田的有關規定和《國家林業局關于合作(托管)造林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基本農田上種植的速生豐產用材林不予登記和核發林權證。我國實行林木限額采伐管理與采伐許可證制度。林權權利人申請采伐林木,必須經林木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在國務院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內,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許可的時間、地點、株數(或面積)和蓄積實施采伐。

  三 關于樹種問題

  一般來講,不同地區、不同氣候條件下國家規定所適宜栽植的速生豐產優良品種是不同的,北京地區適宜栽植的速生優良樹種主要是107楊、108楊、中林46楊、沙蘭楊和意大利214楊。

  四 關于保險問題

  一些公司向投資者承諾,他們已向保險公司就所種植林木投保,如遇不測,投資人可避免損失。就此問題提示投資人關注以下問題:

  不同投保險種與投資人的投資保障程度是密切相關的;

  投保險種的涉保范圍是否涉及投入資金本金及預期的經濟效益與回報;

  投保人與投保受益人之間的對應關系;

  保險公司對損失理賠的鑒定與認定有相當嚴格的程序。

  五 關于公司宣傳問題

  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造林公司為吸引市民投資參與合作造林,在宣傳上主要突出以下內容:第一,宣傳合作(托管)造林是響應國家于此有關政策的新模式;第二,許諾投資參與造林后,可以為投資人申請辦理到林權證明和采伐證明,保證林木歸投資者所有;第三,提前許諾若干年后,投資會有高的回報率,并以已經投保為承諾強調投資的安全性;第四,宣傳林木采伐可不受采伐限額控制;第五,宣傳林權證可以抵押貸款、轉讓變現。

  提請市民在確定投資前,應就公司宣傳所涉及的內容及時向有關權威部門進行政策與實務咨詢,注意了解有關造林公司法律主體資格情況,注意對林地地點進行實地勘察的重要性。

  六 關于投資回報問題

  林業具有生產條件較為苛刻、林木生長周期長,受氣候和森林火災、病蟲害等不確定因素影響大的特點。造林收益要受樹木生長狀況、市場行情、經營成本和社會環境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林木生長會受樹木品種、立地條件、經營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的制約。在林木生長的較長時期內,上述因素的發展和變化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七 關于簽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我國《合同法》規定,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的原則。市民投資參與合作(托管)造林活動,在簽訂有關協議時應關注自己的知情權并事先了解清楚有關政策與情況,仔細審查合同中有關合同履行、變更、解除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發生合同糾紛時的解決辦法等內容,注意保護自身權益。

  八 關于投資人參與合作(托管)造林活動權益保護問題

  投資人投資合作(托管)造林活動具有投資經營獲利的特點,不屬于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范疇。因此,投資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動的投資人不是消費者,其權益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九、關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動中已經出現的一些動向

  根據目前掌握情況,一些公司在實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動中已經出現以下動向,提請市民予以關注:

  (一)一些造林公司股東變更頻繁,且未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股權轉移手續,前、后股東之間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明確;

  (二)一些造林公司在宣傳活動中,夸大事實,采用虛假方式,欺騙、誘導市民投資參與活動;

  (三)一些造林公司通過媒體發布招聘廣告,其實招聘是假,招商是真,招商熱點有集中于吸引教師和離、退休人員投資參與的傾向;

  (四)已經發現有從事過傳銷活動的人員參與合作(托管)造林活動,并擔任造林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十、注意辨別合作(托管)造林活動經營模式是否具有傳銷和變相傳銷特點

  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1998國發10號文件)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2000年55號文件)中規定了傳銷和變相傳銷的特征。主要是:

  (一)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從事無店鋪經營活動,參加者之間上線從下線的經營業績中計提報酬;

  (二)參加者通過交納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服務)等方式交納入門費,取得加入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并以此獲取回報;

  (三)先參加者從所發展的下線成員所交納費用中獲取收益,且收益數額按其加入先后次序決定;

  (四)組織者的收益主要來自參加者交納的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服務)的方式變相交納的費用;

  (五)組織者利用后參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以維持運做;

  (六)打著“雙贏制”、“電腦排網”、“框架營銷”等旗號,或假借“專賣”、“網絡營銷”、“代理”、“特許加盟”等名義,或采取會員卡、儲蓄卡、彩票、職業培訓等手段發展人員、組織網絡。

  提請市民要注意辨別公司在實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動中,其經營模式是否具有傳銷和變相傳銷的特點,不要參與國家明令禁止的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對發現合作(托管)造林活動中有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經營行為的,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各種證據,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編輯:李旭波)

  作者:中國消費者報賈 君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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