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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改判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3日 09:28 中國消費網

  本報報道后引起社會各界關注的“福建余鵬耀醫療損害案件”(詳見本報1月14日A1版報道)終于有了終審結論。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審關于福建邵武市第二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對余鵬耀損害承擔70%的賠償責任的判決,依法改判醫院對余鵬耀腦萎縮、顱內出血后遺癥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997年10月5日,原告母親李鳳鶯被送入醫院待產,經檢查,產婦和胎兒情況一切正常
。當天下午,第一胎順利產出,第二胎卻出現變故,準備實施剖腹產,但麻醉師不在現場,該男嬰即原告余鵬耀未施剖腹產術娩出,一出世便有窒息、抽搐等現象,醫院診斷為“蛛網膜下腔出血,缺血缺氧,并伴有陰囊水腫、腦水腫”,這些癥狀導致孩子腦癱。事后,原告父親余戰勝認為嬰兒出生時的窒息現象與醫院搶救措施不當有關。

  2001年6月,余鵬耀將醫院告上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病歷的文檢鑒定中,司法部技術鑒定中心認定余鵬耀及其母親的兩份病歷共有68處被涂改。

  隨后法院又先后委托司法部技術鑒定中心、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中華醫學會鑒定醫院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無過錯,但三部門都認為原始病歷有68處涂改,繼續鑒定無實際意義,因此均不予受理。在醫療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判定該案不是醫療事故,但醫院存在過錯,應承擔70%的責任。余鵬耀不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不能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原因確與醫院對病歷的更改有關,且醫療損害糾紛案件應由醫療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而醫院不能證明余鵬耀的病因與其接產及醫療行為無關,因此,醫院應對余鵬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原告24.6萬余元。(編輯:李旭波)

  作者:中國消費者報萬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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