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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行動)“治右足殘左腿”案終審 患者歷時六年終勝訴(05-31 09:37)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31日 09:37 中國消費網

  引起廣泛關注的廣西“治右足殘左腿”案,日前由廣西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南寧市中院的再審判決,由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賠償患者趙淑媛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12萬多元。該案共經4次判決,歷時近6年。在“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與“醫學專家權威著作”兩個“權威”面前,從第三次判決起,法院選擇了后者,由此打破了醫患雙方官司,長期以來勝算由醫療鑒定結論維系的“鐵板”。

  七級傷殘的受害者趙淑媛現年45歲,廣西冶金建設公司退休職工。法院查明,趙淑媛因右足跟部反復滲液半年,經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檢查,擬診為右跟骨慢性骨髓炎、右跟部慢性潰瘍。趙于1999年10月26日入住該院治療,后接受“腿皮瓣移植術”。術后,趙感覺左小肢麻木。醫院診斷為骨筋膜室綜合征,即進行相應處理。后趙淑媛左小腿腫脹緩和,但小腿麻木,感覺及運動功能無恢復。

  同年11月30日,該院為其施行皮瓣斷蒂術。術中發現其“左小腿供皮區腓腸肌、比目魚肌部分壞死”,醫院隨即予以清除。患者遂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該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和廣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不屬醫療責任、技術事故”的鑒定。趙淑媛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院方承擔40%的賠償,趙不服。二審法院仍維持原判。二審后,趙淑媛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

  廣西檢察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后,于2004年7月8日提起抗訴。南寧市中院再審后認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結論可作為證據,但不能成法院的定案依據。法院認為院方貽誤了治療時機,應負全責。醫院不服,后向廣西高院申請再審。(編輯:盛秀華)

  作者:北京青年報王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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