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報以“關注奧克斯投訴系列報道”的形式,報道了奧克斯汽車退市引發的售后服務糾紛(詳見本報5月11日、5月13日、5月16日A1版),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目前,消費者的投訴尚無結果。在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企業退市是一種正常現象。奧克斯汽車退市引發售后服務糾紛,這其中暴露出了哪些問題?如何從政策制定、法律法規完善、實際運作等層面,持久保障企業退市后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奧克斯汽車投訴事件讓人反思。
對汽車產業
不能“厚養薄葬”
“現行政策對汽車產業‘厚養薄葬’,不利于對汽車消費者權益的持久保護。”大連市消費者協會投訴部主任陳彩鳳認為,這起投訴是大連市消協在汽車消費領域中遇到的新問題。對于消費者來說,汽車是高價值、大宗耐用的特殊消費品,相關政策不能對其重生不重死,更不能在企業倒閉或破產后,放松身后事的處理。因為消費者在購買汽車后,決定其安全使用,伴隨車輛使用壽命的是售后服務,如果沒有售后服務,沒有充足的零部件供應,汽車安全使用不可能實現。
奧克斯汽車自去年5月進入大連市場至今年3月退市,廠家委托的經銷商——大連瑞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已售出110多臺車。在售后服務、“三包”責任尚未履行到期的情況下,奧克斯宣布退市,車主安全用車的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保障。之所以出現這種局面,是因為現行汽車產業政策對汽車企業在競爭中倒閉、破產帶來的售后服務問題未做具體規定。陳彩鳳說:“我們建議國家相關部門盡快制定配套的管理機制,這是保障汽車消費者權益的緊迫問題。”
相關法律規定
應該予以調整
大連奧克斯車主投訴代表張旭洋說,為了解決售后問題,他咨詢過律師,請教過法學教授,與市場監管部門多次探討,得出的結論是,奧克斯汽車的生產企業沈陽奧克斯汽車有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奧克斯集團不承擔任何責任。他查閱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其中也沒有解決汽車廠商退市引發的消費糾紛的規定。張旭洋認為,“是法律法規的不完善,讓這起投訴難以得到解決”。
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巖就此指出,按現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奧克斯集團的責任的確有一定難度。因為《公司法》規定,集團下屬的子公司也是獨立的法人,獨立承擔自己的責任,互相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正因如此,監管部門不能追究奧克斯集團的責任。但當一項制度在實踐中產生不合理的結果時,立法者就應反思這一制度的合理性。王巖說,奧克斯汽車投訴給《公司法》修訂中確立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提供了有力的例證。當消費者有充分理由相信該集團公司,以該集團公司作為交易相對人時,是否可以使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追究其責任成為一個新課題,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是立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王巖認為,沒有了生產商,汽車銷售商無法履行售后服務責任。從買賣合同關系上看,消費者購買汽車,與經銷商發生買賣合同關系,實質上同生產者也形成了消費合同關系。在這一合同關系中,消費者享有合同約定的和法定的權利,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享有約定的售后服務的權利。“保修2年或6萬公里的售后服務是生產者做出的承諾,義務主體是生產者,而寧波奧克斯汽車有限公司與大連銷售商達成的關于售后服務的承諾書,將售后服務的義務全部交給了大連銷售商,這種義務的轉移或者改變,應當經由權利人即消費者的同意”。王巖認為,這種未經債權人同意的義務轉移對消費者來說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應提高汽車行業
進入的門檻
在臺灣省從事汽車銷售、售后服務工作近40年,現任大連某汽車銷售公司總監的葉嚴弘先生認為,汽車是一種特殊的消費品,在消費領域沒有任何消費品像汽車這樣受到如此多因素的制約,國家應盡快推出專門的汽車消費者權利保護制度。
在看到本報的相關系列報道后,葉嚴弘焦慮地告訴記者,這只是中國汽車市場洗牌的開始。“汽車這一動態消費品極其特殊,例如,它的使用人要考取駕照,每年還須通過車檢,要定期更換配件,它的售后服務要始終存在。就其產品特殊性來看,國家對汽車消費應該有特殊的法律條款,來保障汽車消費者的權益”。
大連新盛榮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王翔童介紹說,一部汽車身上有上千個專利技術,進入這個行業不但需要雄厚的資金,更需要具備一定的研發能力。在美國、日本這樣的汽車工業強國,經過近百年的發展,才有5家左右的汽車制造廠。但我國就有汽車生產廠家約120多家,年產量從30萬輛到幾千輛,經營規模和經營實力都太弱。有些人認為,汽車制造就是簡單的組裝,這說明了我國目前汽車行業短期行為嚴重。在這種經營思想的指導下,不僅我國汽車生產的水平難以提高,售后服務更難有保障。因為,售后服務是汽車的生產者和經銷者共同協作才能完成的義務,不是經銷商所能單獨承擔起來的。他認為,國家一方面應提高汽車行業進入的門檻,保證汽車行業高水平、高起點、有序地發展,另一方面更要對售后服務制定出切合實際的,真正能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制度規定來,不能再讓類似的現象發生了。(編輯:李旭波)
作者:中國消費者報張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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