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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警示)浙江消協提示:購物不要輕信商家的店堂告示(05-27 14:41)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7日 14:41 中國消費網

  近幾年來,一些商場、超市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一方面通過促銷、打折、會員優惠等方式來吸引消費者,另一方面,又以通知、店堂告示、會員卡、售后服務聲明等方式向消費者發布告示,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對此意見較大。近期,我省臺州市消協在全市范圍開展了對商場、超市不公平格式條款的調查,發現一些規定明顯存在著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經營者有意識地逃避其法定的義務,減輕、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問題主要有:擅自設定不得退換貨的商品品種,隨
意增加商品的退換貨條件,任意提高三包商品退換的門檻,違規設定三包商品退貨的折舊費標準,單方規定最終解釋權等。為避免在商場、超市購物中被商家的單方告示所蒙騙,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浙江省消費者協會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

  一、不要被商家單方規定的不得退換貨商品目錄所蒙蔽。一些超市、商場擅自規定不得退換商品品種。如:已拆封之消耗商品(電池、膠卷、化妝品等),涉及知識產權商品(軟件、音像制品、書籍等),已出售的香煙、酒類,商品已有明顯的使用痕跡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售出的產品如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說明,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商家單方規定不得退換貨商品品種,顯屬不公平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不要輕信商家自行規定的商品退換貨條件。一些商場違反規定擅自設置商品的退換貨條件。如:在三包期內,修理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退換貨商品的包裝、外觀必須完好,否則不予辦理。根據《消法》有關規定:三包產品在包修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給予退貨或者更換。經營者擅自將國家規定的“2次”增加為3次,減輕了自己的責任,明顯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不要輕易向商家支付退換貨商品的折舊費。一些商場、超市擅自規定三包商品退貨時的折舊費標準。如:凡屬“包修”質量問題,在一個月內同一部位連續兩次修理無效者,可酌情按原價的0.5%收取折舊費予以調換。根據《消法》有關規定,三包產品在保修期內,2次修理不能正常使用,經營者應當給予退貨或更換;按“三包”規定承擔更換責任的,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按發票的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不得收取任何折舊費。商家所定的折舊費標準于法無據。

  四、一旦發現所購商品有質量問題,要及時與商家交涉。根據國家、省規定實行“三包”的商品,有質量問題的,自售出之日起7天內,消費者有權可要求經營者退貨,在15天內消費者可要求更換。消費者發現所購商品有質量問題,應在法定時間內及時與商家交涉,交涉不成也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申訴,以免錯過法律規定的時間,失去退換貨商品的權利。

  五、最終解釋權不完全由商家說了算。一些超市、商場所推出的促銷活動、會員卡等規定都幾乎一律將最終解釋權歸企業自己所有,有權隨時終止或修改會員卡、貴賓卡,無須另行通知消費者。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一般應協商一致或征得相對方的同意。“有權隨時終止或修改會員卡、貴賓卡”,是單方將合同的變更權或解除權集于自身,有悖《合同法》的公平、自愿原則。同時根據《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或者簽訂的合同責任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因此,最終解釋權并非由商家說了算。(編輯:盛秀華)

  作者:浙江消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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