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致使高三學生受傷,不得不付錢請老師補教落下的課程,這筆因補課而產生的損失應該由誰來支付?近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終審判決,肇事者全額支付相關補課費用。據悉,判賠由交通事故導致的補課費尚屬全國首例。
2004年2月7日,南京市一名高三學生孔浩(化名)在回家途中被一輛轎車撞傷,治療期間耽誤了49天課程。為了不影響高考,孔浩的任課老師在得到學校領導的批準后,上門為
孔浩補課,并收取1.2萬余元費用。
這起交通事故經南京市公安局交管部門認定,車主王某系酒后駕車,應負全部責任。由于事故雙方沒有就最終賠償達成一致,孔浩遂將王某告上鼓樓區人民法院。在一審中,原被告對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等費用并無異議,雙方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孔浩要求的補課損失費上。孔浩認為這部分損失應由肇事駕駛員王某來承擔。但王某認為此一索賠沒有法律依據,任課教師補課收費是被教育行政機關明令禁止的,該費用具有違法性,不應當支持。
法院合議庭審理后認為,該案的受害人系在校學生,賠償權利主體有其特殊性。孔浩因交通事故導致無法正常接受學校教育,若該狀況不能得到補救,必然對他的學業和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孔浩就補課費事實提供的收條和學校證明,相互印證,能夠證明孔浩實際發生補課費1.2萬元。這部分費用與王某的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王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004年12月,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支持孔浩的訴訟請求。被告王某不服,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日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編輯:李旭波)
作者:中國消費者報薛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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