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在其住房躍層露臺上搭建房屋的業主宋先生被順義法院判決拆除非法建筑,恢復原狀。
2002年8月,宋先生購買了順義區馬坡花園169.41平方米的躍層住房一套。該樓房在樓的北側建筑有露天陽臺(出售時未計算價款)。陽臺上留有兩個排氣口。2004年4月,宋先生以露臺的排氣口影響其室內空氣質量為由,擅自在躍層露臺上建設約26.3平方米的塑鋼結
構房屋。物業公司認為,宋先生搭建的房屋屬違章建筑,宋先生的做法違反有關法律規定,遂與宋先生進行協商,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為此,物業公司將宋先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宋先生拆除違章建筑,恢復原狀。宋先生則認為,其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公約是被脅迫的,因為不簽訂該公約就不給房鑰匙。因此認為這份公約應認定無效,對其沒有約束力。
法院審理后認為,多層單元式樓房的業主,在行使所有權和使用權時,必須遵從樓房的設計要求,維護所有產權人的共有利益。業主在購房時,與物業公司簽訂了住宅物業管理公約。公約規范了被告行使所有權、使用權的行為。業主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的行為,與建筑設計要求及其承諾相悖。如需改造,也應經批準,整齊劃一。物業公司為維護物業公共安全環境和秩序,要求業主拆除躍層露臺上的搭建物,理由正當。(編輯:王海蘊)
作者:北京青年報劉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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