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已明確電視系統為有線電視光纜入戶,而物業公司在業主入住時又按自定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強行收取有線電視入網費480元。在這起業主狀告物業公司“亂收費”的案件中,法院支持了業主的要求退費的請求。
業主戴先生訴稱:“我于2002年9月6日入住新月家園小區,北京華聯新世紀物業管理公司向我收取了480元的有線電視入網費,物業公司當時聲稱只是代收,并且包含了兩年的收
視費用。我交納此項費用后即入住,入住后兩年內果然無人再上門收取有線收視費。2004年10月,北京歌華有線電視網絡公司豐臺分公司的工作人員上門收取入住以來的有線電視收視費時,我才得知,對于新蓋樓房根本不向業主收取所謂的有線電視入網費,他們也根本沒有收到我的此筆款項。”要求物業管理公司退還有線電視入網費物業管理公司辯稱:“收取480元有線電視入網費,只是代北京歌華有線電視網絡公司收取,代收時就告知是為歌華公司收取,如要發票我公司可向歌華公司索取。新月家園小區有大部分業主因單位可報銷上述費用當時都索取了發票。原告不向我公司索取歌華公司的發票,卻認為是我公司收取的費用沒有事實依據。收取入網費是合法的代理行為,既沒有取得不當利益也沒有給原告造成損失,故不同意退款。”
審理案件的豐臺法院認為,業主戴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附件三“裝飾、設備標準”中,已明確電視系統為有線電視光纜入戶,并沒有明示有線電視入網及工程費還要單交費,應視為購房款中包括了有線電視入網及工程費。2002年9月戴先生入住所購房屋時,華聯新世紀物業公司按其制定的“新月家園小區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強行收取有線電視入網費480元,收費依據是代收項目,可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向法庭提交歌華公司委托代收費用的證據,且2002年5月開發商在建房時,已將有線電視電纜分配網工程交與寬帶網絡設備安裝公司施工,并已付款,不存在對歌華有線電視網絡公司欠費問題。因此,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代收”的有線電視入網費沒有合法依據,收取的480元屬不當利益,應當返還。
最后,法院一審判決物業管理公司退還業主有線電視入網費480元。(編輯:王海蘊)
作者:北京青年報劉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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