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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評論)“霸王條款”廢除后,誰是最佳第三方(05-24 09:04)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4日 09:04 中國消費網

  備受關注、屢遭消費者投訴的電信“霸王條款”有望在今年得到廢除。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和市通信管理局表示,北京首個由行政部門制定的電信服務統一合同示范文本將于6月初在網上征求市民意見,并適時召開聽證會。

  格式合同中的“最終解釋權”條款,是企業保護自己的特權和不當利益、搪塞消費者的秘密武器,因而被稱為“霸王條款”。其實,格式合同中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在法律上
是不能成立的。《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根據法治的基本原理可以推定,解釋主體當然是仲裁機構和法院。對于格式合同及任何合同,當事各方均可作出自己的解釋,但此種解釋均屬單方理解。如果雙方的解釋湊巧一致,則構成合同的補充條款,產生相當于合同條款的法律效力。假如雙方的解釋發生沖突,則只能訴諸法院或仲裁機構,由仲裁員或法官“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因此,壟斷企業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如今刪除“最終解釋權”條款,可以看作是格式合同消除了部分超越法律的無效內容。北京的嘗試也啟發人們尋找消除格式合同中其他不公平條款的有效途徑。壟斷企業在格式合同中塞入“最終解釋權”條款,旨在維護格式合同中對它有利而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而那些對消費者不公的條款之所以被塞進格式合同,只是因為格式合同本來就是壟斷企業制定的。

  假如格式合同由第三方制定,則至少從程序上大大降低了合同條款不公的可能性。這正是北京電信格式合同改革嘗試的價值所在。格式合同是發達的市場交易所必需的,但企業自行制定格式合同,必然使企業在權利、義務關系中占據優勢地位。

  企業將這樣的格式合同提供給消費者,必將引發爭議。企業通過采用格式合同所獲得的交易成本下降的收益,從長遠來看會因這種爭議而被侵蝕。相反,若企業采用相對獨立的第三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使得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處于比較平等的地位,將在相當大程度上改變格式合同的負面形象。

  遺憾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似乎并不是合適的第三方。工商局負有監管市場秩序之責,其中就包括對合同的部分監管,部分省市工商部門就曾對格式合同進行過專項整頓。而維持與各方利害無涉的獨立身份,乃是公平行使監管權的前提。假如未來企業或消費者對該格式合同存有異議,工商局該作何回應?又假如工商部門對格式合同進行專項整頓,對自己提供的格式合同豈不成了自己整頓自己?因此比較合適的第三方,可能是熱心公益的法律專家或專業律師協會,他們所制定的格式合同,可以兼顧各方權利與義務的情、理、法,引起爭議的可能性較小。

  事實上,不同的專家可以提供不同的格式合同范本,從而形成一種競爭局面。

  那些能最好地平衡企業與消費者權利與利益的格式合同,將會在這種競爭中脫穎而出。因為在輿論監督下,企業不大可能選擇那些明顯偏袒自己的格式合同。消費者因可找到備選合同范本,在與企業抗爭時也處于更為有利的地位。在格式合同問題上,法律人共同體可以利用自己的知識和司法經驗幫助消費者,從而使企業與消費者的關系趨于平衡。此種平衡,乃是市場健全發育的基礎。(編輯:劉洋)

  作者:新京報仲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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