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旅客航空托運的行李價值一般都在幾千元左右,僅一件西服就可能超過1000元,但按照現行的民航規定,如果行李丟失,航空公司只以行李的重量為依據,每公斤不超過50元,如果按經濟艙每人免費托運20公斤計算,大多數人的行李賠償不會超過1000元。
航空公司的賠償標準依據的是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而這一規定是1996年制定的。快10年了,這個規定是不是早該隨著物價的變
化而調整了呢?
價值3萬只賠1千?賠償標準太低
隨著客運量的增長,行李丟失現象日趨增多。據廈門航空有限公司行李查詢處的毛女士介紹說,一天多的時候有好幾十起。而這一類的投訴也大量增加,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公布的投訴統計顯示,旅客行李丟失、破損和延誤的投訴量,僅次于航班不正常時的服務和售票服務,2003年比2002年增加了76%。
旅客矛頭直指行李賠償標準。曾經丟失過行李的周先生告訴記者,有一次他的行李中帶了一套西裝,價值4000多元,丟失后得到的賠償只有200元。而浙江旅客胡女士的經歷更慘,2004年7月12日,她從北京乘飛機返回上海,當她在取行李處苦苦等候時,卻遲遲不見行李蹤影,同年9月份,其乘坐班機的航空公司發來傳真,確認她的行李仍無下落,并表示愿意賠償1000元,而她的行李中,僅個人物品就價值1萬多元,加上購買的禮品和單位的器材,總價值近3萬元。由于實際損失和賠償金額相差太過懸殊,胡女士要求該航空公司進行合情合理的補償,但遭到拒絕。
記者在福州市長樂國際機場采訪時,大多數旅客都對行李賠償標準太低不滿。他們表示,現在任何一個人的行李都不會是簡簡單單的幾百塊錢,單一個行李箱就有三、四百了。每公斤不超過50元,是依據當時那個年代的生活水平制定出來的,放到現在顯然不合理,改革開放前,一個二級工的工資才40元左右,現在相當于一個二級工的工人,工資起碼都在1000多元。航空公司的賠償標準怎么就不與時俱進呢?
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主任王前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說,消費者對于行李賠償的投訴在增加,其主要訴求就是要求航空公司應提出公平、公道、合法、合理的賠償方案,最大限度的減少或避免其損失。
航空公司的“護身符”:民航總局限定和行李聲明價值
“托運行李如發生損壞或丟失,由廈門航空有限公司負責賠償。賠償限額每千克不超過人民幣50元。按實際托運重量計算。”這是廈門航空有限公司有關行李賠償的條款,其他航空公司該項條款大同小異。
據廈航福州分公司運行標準處高女士介紹說,行李賠償標準必須按照民航總局的規定。民航總局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規定,“旅客的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50元!痹摴拘欣畈樵兲幰晃恍沼淼呢撠熑艘矎娬{,公司的行李賠償標準是以民航部門的相關法規為依據的。這一規定成為航空公司的一道“護身符”。據記者了解,當旅客發生行李丟失,與航空公司協商賠償問題時,幾乎無一例外都被這一規定給擋了回去,沒有商量的余地。
高女士同時承認,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物價的上漲,賠償標準確實有一些跟不上,但國家沒有明文調整,航空公司也不能自己制定。而另外一位負責服務質量投訴的工作人員也將原因歸結到民航總局的身上。
是否每公斤最多賠50元是民航部門的限額?中國民航福建監管辦市場處處長王文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旅客可以和承運航空公司協商行李賠償標準,高于50元每公斤是航空公司自己的事,民航不會干涉。
行李聲明價值條款是航空公司的另一道“護身符”。據廈航行李查詢處毛女士解釋說,旅客如有貴重行李,可以辦理聲明價值,如果行李丟失將按聲明價值賠償,最高限額為8000元,客票上的“旅客須知”已經寫明了。
但記者在福州長樂國際機場隨機采訪了20位旅客,沒有一個人知道還可以辦行李聲明價值,他們表示,后面的文字太多了,密密麻麻的,沒仔細看,辦理托運手續時,工作人員也沒有告訴說可以辦。而記者在機場轉了一圈,沒有看到有關聲明價值的任何提示,工作人員也沒有向旅客建議的習慣。據了解,這種現象在各機場行李托運處非常普遍。
福建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陳榮文副教授表示,機票作為一種格式合同,應根據《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旅客注意行李聲明價值這一條款。但現在的行李聲明價值條款和別的條款字體一樣,而且夾在眾多條款中間,所以,航空公司是存在過錯的,應嚴格履行法律所規定的格式條款告知義務。
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主任王前虎對此表示,除了機票,航空公司還應該在柜臺有醒目的告知,或張貼告示牌,條款的字體也要醒目一些。
行李聲明價值的實際效果如何?廈航行李查詢處毛女士說,實際當中辦理聲明價值的不多。而記者從福州長樂國際機場行李托運處了解到,這個機場根本就沒有開辦“行李聲明價值”的業務。
行李賠償標準如何制定?專家:價格聽證說了算
民航行李賠償標準近10年不變是否合理引起旅客的廣泛質疑。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主任王前虎對記者表示,這實質是一個不是問題的問題,民航賠償標準當然應隨經濟的發展而相應提高。
據王前虎介紹,民航總局領導在2005年“3·15”期間,曾邀請消費者代表征求對民航運輸管理方面的意見,中消協已經將行李賠償標準問題作為一個正式的建議提了出來。
王前虎表示,標準的出臺應該公開進行聽證,以保證出臺的方案能夠體現公平、公正和社會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他說,這一標準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數消費者,而且消費者是無可選擇的,它還是屬于公共運輸門類的一部分,因此,完全符合進行價格聽證的條件。即使不經過價格聽證,主管部門也應該召集社會方方面面代表公開論證,而不能單聽航空公司的一面之詞。
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投訴監督部主任段建平、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等專家也認為,民航部門制定標準應有理有據,涉及到消費者利益的規定應征求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師董杜驕專事航空法研究,他建議國內行李賠償標準和國際接軌,即按照每公斤17個特別提款權(約170元人民幣)為限。他認為,國內和國際不應采取雙重標準,而國內經濟發展水平也已具備了與國際接軌的能力。
記者在采訪中國民航福建監管辦市場處處長王文景時獲悉,民航總局已經對《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進行修改,但具體新的標準還沒有出臺。民航總局運輸司消費者事務處林處長證實了這一說法,她說,法規部門已經上報給國務院,但還沒有批下來。
行李賠償標準遲遲不調整,背后是部門利益在作祟,而根源在于部門立法。北京市工商局首都機場分局局長任穗英是參加2003年民航價格聽證會的消費者代表,他認為,民航業內所有的立法都是以民航自己為中心,最大限度地維護航空公司的利益,而對是否侵犯了消費者權益基本不予考慮。
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主任王前虎同時兼任民航總局法規工作委員會特邀委員。他表示,部門立法應以國家利益為基點,達到各方利益在法律基礎上的平衡與和諧,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社會公眾的利益。(編輯:盛秀華)
作者:新華網沈汝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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