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一度在南京鬧得滿城風雨的“南京第一變性案”如今有了結論,南京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16日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被告南京東方醫院賠償原告山東男子高婷婷損失5萬元。
回放:由合作到糾紛
去年6月7日,高婷婷與南京東方醫院簽訂合作協議書,由東方醫院免費為他做變性手術,高婷婷配合醫院接受媒體采訪,保證醫院的獨家報道權。
但在高婷婷完成鼻子整形和激光脫須手術后,醫院提出讓他出具相應的證明,以避免日后與其家人鬧出糾紛。高婷婷拿著證明來到醫院時,醫院卻以他不具備手術條件為由決定暫緩手術。為此,高婷婷將東方醫院告上南京市秦淮區法院,要求醫院繼續履行協議。
去年9月21日,此案有了一審結果———高婷婷因未能出示相關證據,被法院一審駁回訴訟請求。高婷婷于是上訴。
上訴:高婷婷據理力爭
高婷婷的二審代理人——南京建康律師事務所主任、醫學碩士王金寶稱:“原審法院判決認定‘原告明知做變性手術是需要提供離婚證明的,但是目前并未提供離婚的合法手續……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相應證明不到位,要求暫緩手術的抗辯理由成立’,并以此為依據,判決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對此事實認定明顯錯誤。”
王金寶律師舉出了三點理由,其中包括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未禁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變性手術,原審法院和東方醫院要求高婷婷必須離婚才能實施變性手術,沒有法律依據。
焦點:協議約定與投訴
在二審中,高婷婷與南京東方醫院雙方產生的主要爭執在于:雙方約定的“變性手術相關的合法必備文件”是否包括證明離婚的法定文件;高婷婷向媒體投訴是否構成違約。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中只寫明“高婷婷需提供按規定變性手術相關的合法文件”,但未明確“按何規定”,故高婷婷所應提交的證明文件范圍在協議中指向不明。東方醫院在手術過程中交給高婷婷的文件清單,是醫院單方的意思表示,雙方未約定為合同附件,故不具有合同效力,雙方約定的“變性手術相關的合法必備文件”也就不包括證明離婚的法定文件。
對于第二點,法院認為,當合同履行產生爭議時,高婷婷向媒體投訴不構成違約。
二審:東方醫院構成違約
南京中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有效。高婷婷在已經提供了妻子對于其變性所給予的理解和認同的證明后,東方醫院單方提出暫緩施行手術,既不符合同約定,也缺乏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以高婷婷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變性,有違我國婚姻法規定為由,作為支持醫院暫緩手術的理由欠妥。同時,一審判決以變性影響配偶權的行使作為駁回高婷婷訴訟請求的理由之一也欠妥。
據此,法院認定高婷婷上訴理由成立。鑒于東方醫院明確表示拒絕為高婷婷施行變性手術,因此合同繼續履行的基礎已不存在,該合同應終止履行。東方醫院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根據雙方約定,東方醫院應承擔高婷婷的變性手術費用。
判決:賠償數額專家“定”
二審期間,法院兩次就變性的相關醫學問題和手術費用問題,咨詢南京市鼓樓醫院整形科專家,據此參照臨床類似病例,確定高婷婷的損失為5萬元。
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東方醫院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給付高婷婷損失5萬元。(編輯:盛秀華)
作者:北京青年報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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