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的話
在房價的不斷攀升中,中國家庭的高負債率問題逐漸浮出水面。一份份首付比例很小的貸款合同,有沒有可能在若干年后成為引發家庭債務危機的導火索?對于那些因種種原因造成的資不抵債者,究竟該不該、能不能允許其申請個人破產?隨著個人、家庭作為社會經濟“細胞”功能的增強,個人破產立法成為時下中國經濟一個繞不開的問題。
高負債催生個人破產立法?
主持人:時下,部分家庭的信貸消費和投資安排,已經讓大都市中悄然出現了“百萬負翁”一族。隨著我國進入加息周期,房價和物價不穩定因素增多等影響,預計未來中國家庭的高負債率將導致越來越多的個人破產情況發生。請問,觀察現有經濟環境及今后可能發生的變化,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在中國是否具有緊迫性?
趙錫軍:同十幾年前相比,中國的市場經濟體系正在初步形成,居民家庭作為一個純粹的經濟單位,正在與其他經濟單位發生越來越多的經濟聯系。如商品房購買、貨款購車還有教育貸款等等。中國城市家庭負債率正在不斷提高,有報道稱,北京和上海的家庭負債率已經超過美國。在1998年之前,中國個人信貸消費幾乎為零,而到目前,這個數字已經接近2萬億元,占整個銀行信貸的約10%。可以說,如今“家庭”這個概念與十幾年前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家庭的概念已經完全不一樣。在這樣一個前提下,當傳統的居民家庭向現代市場經濟下的經濟單位轉變時,個人破產法和相關制度的建立已經迫在眉睫。
楊東升:從立法建設和實際操作兩個方面判斷,我國推進個人破產立法工作都非常必要。首先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財富增加,以個人名義理財成為很普遍的行為,而這一方面的立法十幾年來一直是空白,因此,制定個人破產法從立法建設上應該是一個進步。
其次,我在實際工作中也明顯感覺到,由于個人資不抵債而引起的債務糾紛不斷增多。當人們求助于法律解決時,由于個人破產法的缺位,在此類案件執行過程之中,債務人由于沒有償還能力而形成執行不能,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真正保護。所以,目前建立起個人破產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債務人擺脫舊債開始新的經濟生活,另一方面也能使債權人公平獲得賠償。最終以較少的法律和經濟成本,同時保護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
鄒海林:個人破產制度的重要意義在于保護了債權人的平等利益。在經濟糾紛中,當債務人資不抵債時,有一個如何分配債務人財產、如何償還多個債權人債務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是訴訟在先的債權人能夠得到優先受償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可能得不到保證。個人破產法能解決多個債權人的利益保障問題。
趙錫軍:個人破產的提出對于市場經濟是一個很正常的現象,也是一種進步。個人破產的多少,不能說明一個國家經濟的好壞。相反,個人破產法規的健全和個人破產行為的規范,反映市場經濟和法治經濟的成熟和完備,反映了一個國家社會管理水平的發達。
美國160萬破產案件中,個人破產占95%的比重,香港申請個人破產達到了2萬多人。從消費市場的繁榮程度和個人破產數量的關系來看,二者是成正比關系的。一定數量的個人破產說明消費信貸市場需求旺盛,在防范個人信貸風險的同時,還能刺激和帶動經濟的增長。
個人破產難進《破產法》
主持人:我國早就有“欠債還錢、父債子還”的傳統觀念,大家對于“個人破產”這一說法還比較陌生,也有不少誤解,能不能首先解釋一下“個人破產”這個概念?
楊東升:在西方,破產制度主要指個人破產,破產制度是社會信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正常現象,反映了一個社會綜合管理水平的高低。
在我國,破產似乎是一件不好意思的事。“欠債還錢、父債子還”的觀念長期存在,加上沒有完備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都影響了我國個人破產立法。我國在1986年頒布了第一部試行的企業破產法,在當時計劃經濟條件下,破產范圍限于國企。后來1991年《民事訴訟法》將破產主體擴大到企業法人,但一直將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排除在破產主體之外。
主持人:在去年6月,新《破產法》一審稿中曾經把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和合伙企業合伙人納入破產法范圍內,現在新《破產法》修改進展情況如何?對個人破產立法有什么突破?
鄒海林:1986年頒布《企業破產法(試行)》,至今已有18年時間。1994年,我國開始起草新《破產法》,但10年過后,仍然沒有結果。2004年經過一審和二審后,大家爭論很大。
破產法應該有多大適用范圍是一個焦點問題,我們把《破產法》草案的名稱定位在企業這樣一個范疇,就是指企業法人或者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組織。所以這就引發一個問題,自然人能不能夠進入破產程序?在去年的草案中,規定了“破產法適用于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實際上就是“商自然人破產”,而沒有把自然人破產納入破產范圍。
現在的情況是,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進入二次審議的《企業破產法》草案中,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適用于破產法這一項被刪掉。適用范圍限定為企業法人,也就是說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這些“商自然人”不能進入破產范圍。
主持人:為什么自然人難以列入新《破產法》范圍?
鄒海林:對于新《破產法》的主體適用范圍大家一直有很多爭論。這次修改的是1986年頒布試行的《企業破產法》,草案名稱是《企業破產法》,如果適用范圍又包括了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前后有些不符。另外,如果合伙人和出資人可以破產,在一定條件下免除剩余債務的清償責任,那么其他普通自然人的個人破產問題誰來負責,這又造成合伙人、出資人與普通自然人之間的不平等。因此,我認為這一刪除是一個進步,而非退步,使我們可以重新推進完整的個人破產法立法工作。
不能被動等待一部“完美”的法律
主持人:部分人士認為,在中國目前推出《個人破產法》和相關制度的時機還不是很成熟,如個人信用環境的缺陷等等,個人破產法會導致大量“假破產”現象。
鄒海林:信用環境缺失不能成為《個人破產法》不出臺的一個理由,只要自然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應該納入破產法。其他國家的經驗表明,破產都是從個人開始,發展到企業破產。在這個過程中,個人信用不斷建立,企業和社會信用環境不斷完善,這些都需要一個過程。因而,我認為,《個人破產法》的推出不存在時機問題,十幾年前和現在一樣,都能夠出臺《個人破產法》,關鍵在于我們去推進。
趙錫軍:推行信用環境建設和個人破產立法并不矛盾,可以同時進行。不能說我們等到中國信用體系都建立完備了,再來推進個人破產法立法。相反,加快推進個人破產法立法,同時也可以推進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
要強調的是,中國城鄉結構差距較大,我們可以先在發達城市推行個人破產制度,但不能一刀切,在農村和農業人口中也搞個人破產制度。我國多數農村還屬于自給自足的經濟形態,收入還不高,如果強行在農村推行個人破產制度,會形成大量的“自動破產”農民。(編輯:李旭波)
作者: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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