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請注冊“藏”字商標被駁回,申請公司將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昨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開庭審理。據了解,這是第一起因地名申請商標被拒而引發的官司。
事由:申請“藏”字商標涉嫌地名簡稱被拒
據了解,2000年11月,宜州市宇超廣告商貿有限公司申請“藏”字作為啤酒商標,遭
商評委拒絕,理由是,根據《商標法》,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而“藏”是西藏自治區簡稱。公司負責人認為,《商標法》中所說的地名并不包括簡稱,所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請復審,遭到駁回后,告至一中院,被駁回后,該公司不服決定上訴。
原告:“藏”作為簡稱未獲人大認定
庭審中,公司代理人何成仍然重申一審中的觀點,不能作為商標的是地名的全稱,而且“藏”字除了作為簡稱外,還有很多其他含義。此外,何成還提出“藏”作為簡稱,事實上并未通過人大認定,任何其他機構無權認定“藏”字就是西藏自治區的簡稱。
被告:按慣例約定俗成即可認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代理人薛紅深并沒有提出新的法律依據,他表示,商標局是按照約定俗成的慣例,“藏”給人的第一印象顯然是作為簡稱。
《商標法》的最終解釋權就在于商標局,薛紅深稱,這種申請地名簡稱作為商標,而被駁回的例子有很多,但是上訴至法院的還是第一例。
此案并未當庭宣判。(編輯:盛秀華)
作者:新京報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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