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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強制性認證進口心臟起搏器不得銷售使用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09日 11:34 中國質量報

  國家質檢總局近日發布公告提出未獲強制性認證進口心臟起搏器不得銷售使用

  本報訊(記者夏文俊)4月30日,記者從國家質檢總局獲悉,為確保進口心臟起搏器的安全、衛生質量,保護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國家質檢總局于近日發出公告,明確提醒廣大消費者,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并經檢驗不合格的進口心臟起搏器不得銷售、使用。

  公告指出,進口心臟起搏器是國家實施強制性認證的產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進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國家質檢總局指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心臟起搏器實施合格評定,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自2005年6月1日起,合格評定后的每臺進口心臟起搏器,均隨貨附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原件、《檢測報告》原件,使用者在購買使用時,應向經銷者索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原件和《檢測報告》原件,并核對確認貨證一致。同時,每臺產品上應標注有“CCC”認證標志。

  同時,國家質檢總局還向各直屬檢驗檢疫局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從2005年6月1日起,對進口心臟起搏器實施“全數檢驗+符合性驗證”檢驗監管模式。國家質檢總局將指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心臟起搏器實施檢驗監管,并負責指定經國家認可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對進口心臟起搏器進行檢測。

  目前,國家質檢總局已指定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為進口心臟起搏器的指定檢驗檢疫機構。其他任何檢驗檢疫機構不得違規受理進口心臟起搏器的進口報檢和委托檢測工作,不得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國家質檢總局要求,指定檢驗檢疫機構應責令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作銷毀或退運處理。指定檢驗檢疫機構要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指定檢測機構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作者:記者 夏文俊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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