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醫患糾紛案,被告某醫院的醫生在為原告李某做小腿骨鋼板固定手術時為了節省,少用了兩顆固定鋼板的螺絲釘,結果由于沒按規定置入足夠的螺絲對鋼板進行固定,造成手術失敗,致使原告的小腿骨手術一年后沒有愈合,最后法院判決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0000元。
2003年春節期間,原告李某騎摩托車回家時,不慎摔倒致左小腿骨折,被家人送到被
告所在的醫院治療,被告在對原告內置鋼板,做完左小腿骨固定手術后,原告出院,原告在被告處共住院治療26天,共計支費各種費用6560元。按照常識,當時不到40歲、身體健康狀況一切正常的李女士,在做完這次內置鋼板的固定接骨手術后,小腿骨理應在60天內愈合,并可下地行走,但事實卻大大出乎李女士及家人的預料,在李女士手術出院后的100天,李女士的小腿斷骨處仍沒有愈合,不但不能下地行走,就連稍稍活動一下都會感覺到十分的疼痛,李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到被告處復查詢問,醫院告知李女士的手術是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用來固定小腿骨的內置鋼板也絕無質量問題,所以出現斷處手術后較長時間不能愈合,是由李女士的個體特質不同造成的,和醫院沒有關系。在得到上述解釋后,李女士于是繼續回家療養,等候并期盼傷口能夠早早愈合。
但事情仍然向著讓人擔心的方向發展,直到2003年10月,李女士的傷口仍然沒有愈合,于是李女士及家人將病歷及手術愈合情況的有關照像資料申請有關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的結果令李女士一家人怒不可遏,原來醫院在對李女士進行小腿骨鋼板內置固定時偷工減料,將用來固定骨頭和鋼板的螺絲少用了兩個,致使鋼板和骨骼之間沒有真正得到固定,最終造成李女士手術后的小腿骨遲遲無法愈合,事故鑒定部門認定這是一起本不該發生的人為事故。氣憤不已的李女士一家人手持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向醫院討說法,院方拒不承認自己的錯誤,最后李女士將醫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李女士免費重新治療,并賠償李女士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被告的請求,重新委托權威醫療事故鑒定部門,對該手術進行了醫療事故鑒定,最后結論與原告的鑒定結論完全一致。法院認為,被告在對李女士的手術過程中,違反要求操作,沒有按要求用足夠的螺絲將置入的鋼板和骨骼固定,造成手術失敗,致使手術后原告的創口久久不能愈合,被告主觀存有過錯,且已產生嚴重的后果,被告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法院最后判決被告應免費對原告進行二次手術,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由于被告的過錯,致使原告李某的手術部位長期不能愈合,身體和精神痛苦客觀存在,被告應對原告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法院一并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萬元。加上手術大約1萬元的費用,被告要為自己手術時節省的兩顆小釘,支付2萬元的代價,真是得了芝麻,丟了西瓜。(編輯:盛秀華)
作者: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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