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家政服務卡時,店方口頭承諾,辦卡不受卡上標志的時間限制,但是到了用時,消費者卻被告知,還要再交一些錢重新辦卡,才能繼續使用舊卡。近日,鄭州市工商局、鄭州市消費者協會根據近期投訴比較集中的家政服務辦卡糾紛,發出了第四號消費警示:辦理服務卡時,要以書面形式作出約定,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04年4月,消費者楊某在鄭州三鼎家政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鼎家政)一次辦了
500元的年卡,購卡時該公司一再承諾超過有效期可繼續使用。但在1年內,楊某只用了160元。卡到期后,“三鼎家政”要求楊某再購買200元的新卡,才能將原卡的余額轉入繼續使用。楊某提出質疑:自己一年才用了160元,如果再購買200元的卡,加上舊卡的余額共540元,自己一年內若仍用不完的話,難道還要再繼續交錢?這樣下去不就沒個頭了?
鄭州市消費者協會的工作人員介紹說,近期他們受理了多起有關投訴,其投訴焦點主要是“三鼎家政”服務卡期滿不退余額、換卡時強制交費,以及服務質量問題等。“三鼎家政”這樣的行為已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三鼎家政”在消費者買卡時只對消費者說過期可繼續使用,未預先說明轉卡必須再次交費,誤導了消費者。對“三鼎家政”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鄭州市工商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將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同時,針對近期投訴集中的情況,鄭州市工商局、鄭州市消費者協會對廣大消費者提出消費警示:在購買服務卡前,應以書面形式對服務內容、合同條款以及發生爭議的處理方式作出明確規定;謹慎購買服務期限過長的服務卡,以降低經營者因倒閉而帶來的消費風險;在購買時一定要索取消費憑證。
摘自4月19日《今日安報》連 欣/文
作者:連 欣
(來源:《今日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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