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旅行社的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旅游局于1995年7月1日正式發布并開始實施《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
國家旅游管理部門要求旅行社提前交納質量保證金,出現旅游質量問題后,旅游管理部門可用質量保證金先行對旅游者進行賠償,最大限度地保證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質量保證金的賠償范圍包括:因旅行社的故意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預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并未能提前3天(出境旅游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旅游者已交預付款10%的違約金;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旅游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濟損失,并賠償經濟損失10%的違約金;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應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賠償同額違約金;導游未按照國家或旅游行業的標準提供導游服務的,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導游服務費用的兩倍。
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導游違反約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旅行社承擔旅游者的全部費用;導游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退還旅游者購物價款的20%;導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的全部損失;導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游者購物價款;導游索要小費,旅行社應賠償被索要小費的兩倍。
導游在旅游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游團隊,造成旅游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游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并賠償全部旅游費用30%的違約金;旅行社安排的餐廳,因餐廳原因發生價質不符的,旅行社賠償旅游者所付餐費的20%;旅行社安排的飯店,因飯店原因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退還旅游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并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門原因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退還旅游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并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在旅游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組團社應先行賠償旅游者的損失。
作者:本報記者 許 巍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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