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在查處一宗職務犯罪中查扣48萬元后,當事人家屬認為此款未被認定應退還,檢方認為此款屬非法收入不予退還。當事人家屬向市中級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后,昨日,深圳中院就此召開當事人和檢察機關雙方聽證會。據悉,這是全國首例檢察機關參與的國家賠償聽證會。
2001年4月9日,深圳某區檢察院立案偵查任深圳市海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
2002年,某區檢察院把該案送報到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市中院2002年8月做出判決,以李惠生犯職務侵占罪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共判處有期徒刑9年,但對檢方指控的李收受48萬元不予以認定,判決書認定為合伙做生意款項。李沒有上訴,判決生效。(編輯:盛秀華)
作者:新京報張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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