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傷殘軍人,徐先生購買機票本應享受半價優待,然而,某航空公司北京營業部卻以公司沒有規定為由,拒絕給予徐先生優待。為此,徐先生將航空公司及其北京營業部一并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航空公司及其北京營業部退還徐先生多付的1580元機票款;給付交通、電話等費用共計260余元。
2004年7月31日,徐先生購買了由北京到西安的往返機票,并要求享受傷殘軍人半價優
待。營業部以公司沒有規定為由予以拒絕,徐先生于是花3160元購買了全價票。此后,徐先生多次到中國民航總局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咨詢、投訴,并多次電話聯系航空公司及其北京營業部,要求解決。為此花費交通、電話等費用330余元。期間,航空公司北京營業部先后兩次到徐先生處退還多收的機票款并賠禮道歉,并發給300元獎金,但徐先生未接受。
2004年9月9日,徐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判令航空公司及其北京營業部返還多收的1580元機票款及為維權花費的電訊、差旅費300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航空公司北京營業部在中央級報刊上賠禮道歉。航空公司及其北京營業部同意退還多收的機票款,賠償電訊費;但對徐先生提交的出租車票及精神損失費不予認可;不同意登報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徐先生作為傷殘軍人理應享受購買半價機票的優待。航空公司北京營業部未向其出售半價機票,系對《民航規財發[2004]51號》文件的錯誤理解。故對徐先生為購買機票所多支付的票款應當退還,并應給付徐先生為解決此事花費的合理費用;徐先生要求賠償5000元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故其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航空公司北京營業部及航空公司已分別采用登門道歉和書面賠禮道歉等形式對徐先生表示了歉意,故對其要求在中央級報刊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后,徐先生不服,上訴到市二中院。二審法院近日宣判,維持了一審判決。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下發的《民航規財發[2004]51號》文件第四條“需要說明的問題”中第2項第二段規定:“革命傷殘軍人和因公致傷的人民警察乘坐國內航班的票價,統一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50%計算,航空公司不得附加購票時限等限制性條件”。
作者:李 清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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