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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實不符 旅行社賠償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1日 08:25 中國質量報

  據消費者曲某等11位游客投訴,他們于2003年10月3日~4日參加北京市某旅行社組織的樂亭、北戴河雙汽二日游活動,與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交納了旅游費用共計1576元。旅行社的宣傳資料提示,該團往返乘坐豪華空調大巴,實際乘坐的是17座的依維科客車,旅行社違反交通法規(guī),超限制安排19人乘車,且坐位狹窄,嚴重損害了游客的利益,甚至直接威脅到游客的安全。為此,11位游客要求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5~10倍的標準給予賠償。

  旅行社辯稱,旅游團用車標準是按人數確定的,該團所以沒用承諾的豪華空調大巴,是因為未達到組團預期的人數,旅行社租用的依維科客車也是空調客車,游客的利益并沒有受到損失,不同意賠償。專家點評

  旅行社為游客提供的旅游宣傳資料是旅行社對旅客的承諾,應當視為合同的一部分。在實際操作中,旅行社提供的車輛應根據組團人數確定車型,該旅游團租用的依維科旅行車是空調客車,與宣傳資料承諾的“豪華空調大巴”只有坐位數量的差別,不存在降低用車標準的問題。但旅行社安排游客超員乘車的行為,損害了游客利益,應當賠償。該旅游團人均車費標準為125元/人,旅行社超限制安排兩人乘車的費用,平均到每位游客身上約為16元,即是游客利益受到損失的數額。依據國家旅游局《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第十二條規(guī)定,旅行社應退賠游客每人20元人民幣。

  作者:本報記者 許 巍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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