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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借公益名義發商業廣告 滬發布廣告審查提示(04-18 13:43)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8日 13:43 中國消費網

  針對本市個別企業濫用公益活動名義,發布各類商品促銷廣告和服務提供廣告的行為,上海市工商局昨日發布廣告審查提示,不得濫用公益活動名義發布商業廣告。

  據了解,最近本市個別企業在廣告中發布“XX公益貼補更換通知”、“XX名醫大會診公益活動”、“全市性緊急XX通知”、“由相關單位組織的全市性公益活動”等內容,使廣告受眾造成理解上的錯覺。

  公益活動應當是一項無償付出、不計報酬的社會公共福利活動。《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上述廣告內容中使用公益名義進行商業促銷活動,對廣告受眾有很大的欺騙和誤導。

  針對此類違法現象,市工商局表示,不得濫用公益活動名義,發布各類商品促銷廣告和服務提供廣告;各類商業廣告中,不得使用“緊急通知”、“公告”等含混不清的用語,將市場商業性行為和政府行政性行為相混淆,誤導社會公眾。(編輯:盛秀華)

  作者:青年報鄭章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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