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1994年第六屆全國青年歌手電視大獎賽專業組通俗唱法獲一等獎的愛新覺羅·啟笛女士因《明星Bigstar》周刊的一篇文章稱自己“涉嫌盜竊”,將其上級單位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訴上法庭,索賠21.5萬余元。昨天上午,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啟笛的訴訟請求。
愛新覺羅·啟笛稱,1994年獲獎后,她于1996年底隨丈夫旅居海外數年,逐漸離開歌
壇。2004年5月14日,中國廣播影視報出版的《明星Bigstar》周刊A06版發表了署名殷悅的《輕歌二十年,十屆大盤點》一文,該文寫明“愛新覺羅·啟笛涉嫌盜竊,曇花一現”。此后,她不斷接到來自國內外親友的質詢,致使全家都無法正常生活。
被告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在法庭上承認,該文確曾寫明“愛新覺羅·啟笛涉嫌盜竊,曇花一現”,但并非他們自行捏造,此前有媒體做過報道。而且,原告作為公眾人物,當寬容對待來自公眾的各種評價,因此,他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此案審理期間,被告在《明星Bigstar》上刊登了“致歉聲明”。
法院認為,被告并無侵犯原告名譽權的主觀故意。由于被告主動在《明星Bigstar》報刊上發表了致歉聲明,對其不當表述進行了更正,對原告的影響已經消除,現原告堅持訴訟請求,理由不足,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愛新覺羅·啟笛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是否提起上訴待考慮后決定。(編輯:盛秀華)
作者:北京青年報程婕 陳家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