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13日對一起車輛損失險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被告華安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給付原告北京知識安全工程中心保險理賠金257971元。
北京知識安全工程中心稱,2004年2月,該中心購買一輛奔馳轎車,并在華安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為該車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玻璃單獨破碎險。當年6月7日,奔馳牌小轎車與一農用車相撞。結果,保險公司以保險車輛臨時號牌是偽造的為由拒絕承擔賠
償責任。此后,北京知識安全工程中心自行將車輛修復,并支付修理費用257971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據被告的申請,對案件涉及的臨時號牌進行了真偽鑒定。經鑒定,該臨時號牌確為假號牌。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的,保險公司可免除保險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臨時號牌雖為假號牌,但被告不能證明原告在被保險車輛出險時,已經明知臨時號牌系偽造的事實,因此也不能證明原告未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審理法官說,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理賠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保險公司表示不服,準備上訴。(編輯:盛秀華)
作者:新京報李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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