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型圖,是開發商必須提供給購房者的一份購房憑證,辦理房屋產權時將作為合同附件同其他材料一并呈上。戶型圖“健全與否”直接影響到購房者對房屋的全面認識和了解,左右消費者是否購買該房。戶型圖的尺寸是否應該明確標示,目前國家還沒有一個明確規定。但成都消費者華先生、孫女士夫妻二人卻認為“開發商應該明確標出來,告知購房者”,并以成都一知名房地產公司“侵犯知情權”為由將該公司推上法庭。
此問題的暴露,引發出兩種不同的看法:以消費者、律師及消協人士為代表的支持方認為,開發商必須標示,否則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以開發商、房管局為代表的反對方則認為:國家沒有明文規定,可以不標。以“公平、公正的名義”狀告開發商
在給記者的投訴材料中,華先生、孫女士夫妻介紹了事件經過:2004年6月20日,夫妻二人到該房產公司位于成都市雙流縣華陽鎮的售樓部準備認購該樓盤愉庭B座102號房。售樓小姐用該樓盤另外一幢名叫“溫馨港灣”的樣板戶型為他們講解,并言明愉庭B座102號房尚未出戶型平面效果圖,而愉庭B座與“溫馨港灣”C-1房戶型結構基本一致,面積有161.91平方米,雙方依此計算了房價,在簽訂樓宇認購書后交納了一萬元定金。
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正當夫妻倆準備與該公司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售樓小姐拿出了愉庭B座102號房平面圖,“但該圖所示戶型結構與溫馨港灣C-1房戶型結構差異較大,且沒有標注任何尺寸”。夫妻二人經過慎重考慮,同意接受戶型結構改變,但要求該公司將房屋面積的大小尺寸標示在平面圖上。
“沒想到這樣一個合理要求,竟遭到了售樓小姐以及售樓部經理的斷然拒絕,雖然我們再三要求,但他們就是不愿意(將房屋尺寸)標示出來”。感到“不可理喻”的夫妻倆當場提出了強烈質疑,并提出若不標注具體尺寸,只有放棄購房,并要求開發商退還之前所交的一萬元定金。“但無論我們怎么‘抗議’,他們就是‘不予考慮’,并聲稱愉庭B座102號房同其他房屋一樣無須標注尺寸,還說我們必須無條件購房,否則一萬元定金不退!
在數次商討均告失敗的情況下,夫妻倆將該公司投訴至成都市雙流縣華陽工商所和雙流縣消協,要求退房并退還定金。經過調解,消協提出了開發商將愉庭B座102號房屋平面圖的具體尺寸標上、消費者仍然購買該房的調解方案,“但該公司代表當場拒絕了這樣的調解意見!
“不論就公平、公正還是自愿的原則,我們的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也很簡單,但該公司就是不答應!睙o奈之下,夫妻倆只好聘請了兩位知名律師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對此投訴,四川省消保委投訴部主任許志明明確告訴記者:“開發商這種做法已經嚴重地違反了《消法》的規定,違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則。”
成都天潤華邦律師事務所李方、王里辛二位律師表示:“購買房屋是大宗消費,如果購房者連最基本的房屋面積、結構都不能準確的知道,心里怎么平衡?他們的知情權如何得到保障?要花六七十萬元買的房子卻不知道它的面積有多大,到最后卻因為面積的問題而與開發商爭論,甚至鬧上法庭,又有什么意思呢?”李方律師表示:“我從事律師工作也有幾年時間了,各種官司也打了不少,這種情況還是第一次遇見,實屬罕見!薄皼]有明文規定,可以不標”
對于自己公司因為這種“不大不小”的事而被購房者“推上法庭”,該公司辦公室朱主任有著自己的看法:“公司在華先生這件事情上已經做到仁至義盡了,我們沒有違反規定,更何況我們是按面積賣房,根本不存在侵犯知情權之說。如果以后事實證明是我們錯了,該我們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我們會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睋熘魅谓榻B:“整個樓盤的幾百套房子全都沒有在戶型圖上標示尺寸,之前確實也有購房者提出過同樣的質問,但經過公司解釋,他們都表示理解,還沒有遇見像華先生這樣不真誠的購房者。”
記者就此現象采訪成都市房管局商品房管理辦公室人士,得到的答復是“到目前為止,國家除規定開發商必須向購房者提供戶型圖外,還沒有這類問題的明確規定。開發商可標可不標,這得看開發商的整體意識和素質的高低,或者看買賣雙方在簽訂正式的文本合同時有沒有約定,如果有約定,哪怕是口頭約定,開發商也得在戶型圖上明確、具體、詳實的將尺寸標示出來!倍浾咴陔S機采訪其他一些房地產開發商時,得到的答案仍然是“可標可不標,反正國家又沒有明文規定必須標示,遇到較真兒的消費者再說”。近日,在當地法院的調解下,當事雙方解除了購房約定,開發商退還華先生購房定金1萬元。采訪后記
近年來,房屋類投訴一直居高不下并快速增加,其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如施工質量、誠信缺乏、管理不善等。與此同時,還有一個問題值得高度重視,那就是政策法規還有盲區,F如今,大則幾千元、小則幾元的商品都要有合格證、說明書、“三包”卡等等,而幾十萬、上百萬一套的房屋,其各個環節上卻還有不少法規缺位的地方。如上述事件,國家規定必須要有戶型圖,但卻又存在戶型圖尺寸“可標可不標”的漏洞,這就使房屋買賣交易中出現一些不必要的誤會與爭議。因此,盡快完善房地產相關政策法規是廣大消費者的期盼,也是促進房地產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
作者:何國 本報記者 龔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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