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4月6日從國家認監委獲悉,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公安部、國家認監委《關于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要求,從明年4月起,所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取得計量認證后,才能從事機動車輛的安全檢驗檢測工作;凡申請計量認證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是法人單位。
國家認監委要求,目前暫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管理(或委托)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在一年內取得相應的獨立法人資格。在此期間,需憑其所屬法人單位的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權書辦理計量認證的申請事宜,其安全檢驗檢測活動及檢測結果由出具授權書的法人單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今年8月1日起,新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機構,必須先取得獨立法人資格,才能申請辦理計量認證。
據國家認監委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計量認證評審準則》對檢測設備和人員資質作了具體要求。
按照準則要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配備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機動車安全檢驗項目和方法》規定的檢測項目要求的檢測儀器設備,并且經過計量檢定(校準)合格;暫時不能按照以上標準滿足全部檢測項目要求的,發證時應當注明具體檢測范圍,不得超出實際檢測設施的能力范圍。檢測儀器設備,應當有清晰的產品銘牌、產品檢驗合格證和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等標志;沒有或標識不清的,應當監督其整改符合后再予認定。檢測線檢測儀器設備應采用計算機聯網,實現自動檢測。檢測報告應當采用標準規定的規范格式,并用計算機打印,不得手寫。
按新的要求,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直接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具有相應崗位的上崗資格證書。鑒于統一的有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和培訓教材正在制定過程中,在有關規定和培訓實施前辦理計量認證評審時,可以暫時承認上述人員以前取得的相關資質,但同時,各計量評審組應對技術/質量負責人、檢驗檢測人員、引車員、外觀檢查員和底盤檢查員等人員進行筆試,驗證其操作的規范性和準確性等方面的能力。《準則》還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各崗位人員資質提出了具體要求。此外,《準則》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計算機聯網檢測系統也提出了要求。
鑒于目前全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所用檢測軟件不一致,在計量認證評審時,可以暫沿用現有的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格式。待新的規定出臺后,按照新規定執行。針對部分符合技術條件但尚未建立和運行質量體系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是否頒發臨時性的計量認證證書問題,國家認監委實驗室認可監管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已經獲得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或授權)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測的檢驗機構,鑒于其質量體系的建立和運行尚需一定時間,在確認其滿足相應條件時,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頒發有效期為一年的計量認證證書。
作者:記者 丁瑩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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