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受理投訴中記者發現,因消費者提供不了“發票”等憑證,許多消費者的損失無法挽回。理直氣壯地向商家索要發票,不僅有利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了國家利益,同時也規范了商家。不懂得索要發票,于國于己有害無益。但消費者索要發票的投訴并不多見。
值得一提的是,河南一消費者為討回手機發票,將商家投訴到消協,“發票”問題迎
刃而解。顧客索要發票店家一拖再拖
日前,河南消費者艾先生向當地消協反映,他購買了1部新手機,但手機店以“發票用完了”為由,給他開了個收據。艾先生認為不妥,該店承諾:“過幾天拿收據來換發票”。
當艾先生如約到該店時,店主又說:“發票剛剛用完,等領回發票你再來吧!”此后半年多時間里,艾先生為換回手機發票,先后十多次來到手機店,店員回應他的總是那句話。艾先生感到該店根本不講信用,便將該店投訴到當地消協。經消協以案說法,手機店主理屈詞窮,立刻為艾先生開具了手機發票。
艾先生在接受本刊采訪時說,這起“發票官司”雖說打贏了,但類似情況在基層屢見不鮮,希望本刊呼吁國家有關部門、商家、消費者都要各負其責,各盡其職,依法辦事,避免“發票投訴”再度發生。
無獨有偶。上月底,北京消費者王先生在駐京某營院一家飯莊和朋友午餐,他結完賬索要發票,店員說“管開發票的人不在,下次再開。”王先生說“我要投訴你們!”店員馬上陪笑說“你等等,我想想辦法”。不出3分鐘,一張金額相當的餐費發票送到王先生手中。因為沒有發票維權空口無憑
山東消費者李先生向本報反映,他在當地購買了1臺裝載機設備,當得不到及時“三包”服務時,便寫信投訴了廠商。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該消費者沒有購置發票,只有一份類似“霸王條款”的合同。合同上的日期是第一位買者與廠商簽約的,隨后又轉過一次手,合同內容和日期沒變,只是簽名變了。按合同上的日期該設備確實過了“三包期”。李先生不服,又起訴到當地法院,法院判李先生敗訴。
還有一些不規范的美容美發店、小酒店、小商店、小超市、基層供銷社經銷店、自由市場、私人小作坊,以及做代理、直銷、傳銷商品的經營者等等,不給消費者開發票似乎是平常之事,拒開的理由一大堆,如“會計有事不在,發票鎖起來了”、“發票剛剛用完還未領取”、“手寫的收據同樣享受售后服務”、“不要發票價錢優惠,要發票多加錢”、“下次來再一塊開或補開”、“先拿上這收據,等有了發票再來換”、“本店已是賠本銷售了,還要開什么發票”等等,商家有意偷漏稅,消費者討要發票難得很。依法開具發票檢驗商家誠信
發票,是在商品交易中,賣方(商家)開給買方(消費者)的一種憑證,票面標明有購物日期、貨物品名、型號、數量、單價、總金額。發票在消費維權過程中是其他諸如收據、保修單、保修證、出門證、信譽卡、購貨卡、服務卡等替代不了的惟一合法憑證。
《消法》、《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消費者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后,向經營者索要發票、收據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費用。消費者索要發票,經營者不得以收據、購貨卡、服務卡、保修證等代替。有正當理由不能及時出具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協商的時間、地點送交或者約定消費者到指定地點索取,經營者約定消費者到指定地點索取的,應當向消費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經營者“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于歷史的原因,還有部分消費者維權意識很差,認為質量問題或“打官司”的倒霉事不會落到自己身上,發票要不要無所謂,商家偷漏稅與己無關。如今大部分消費者維權意識已逐步形成,少數欠規范的商家,為免交稅,經常找一堆理由拒開發票。針對一些商家拒絕為消費者開具發票,消費者索要發票難、維權難等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發票管理的有關人士。
該人士指出:發票是會計核算的有效憑證,是稅務機關實施稅源監控和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保障。生產者和商家在銷售商品和提供其他勞務收取款項時,應依法開具發票,這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的義務和提高自身誠信的具體體現。除稅務機關應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種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外,也希望廣大消費者努力提高依法索取發票的意識,共同營造一個法治與和諧的社會。本刊提示消費者:發票是依法維權不可缺少的重要憑據。一紙發票雖輕,但意義重大。增強發票意識,利國利民利己。
作者:本報記者 陳 萍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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